联合国《采购指南》6.1修订版(二十九)
联合国《采购指南》6.1修订版(二十九)
8.7.1 价格合理性的理由
应进行财务评审,以证明推荐授标报价书的合理性。
一般而言,价格的合理性始终被视为是确定“物有所值”的依据。但是,如果收到的实质上合格的报价书少于三份时,价格的合理性则成为强制性根据。这是为了确保在适当的比较对象之间进行价格比较,即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即货物或服务质量较低,交货时间长于固定时间等),但唯一的例外情况是在ITB的情况下,以及不符合要求是非价格影响因素或对价格影响轻微的因素所致。
除了与标书中收到的其他实质上符合要求的报价书进行比较外,还可以使用以下比较对象,以确定价格是否公平合理,即与相同或相似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进行比较;与产品目录或所列价格进行比较;与有效的长期协议价格进行比较;历史价格,即将当前价格与近期相同或类似产品支付的价格进行比较;报价书是否与其他类似客户的报价近似;如果报价书是定制的,则报价书的成本明细是否表明价格公平合理。
下列价格合理性规定还适用于具体采购流程:在采购药品时,必须将仿制药的价格与其他仿制药进行比较,这是因为虽然仿制药的价格低于原创药(原专利药)的价格,但这本身不足以证明成本的合理性。当与多个供应商建立长期协议时(见第11.4.2条),必须对每个中标人进行价格合理性评估。
如果在价格(成本)分析之后,评标小组认为价格不公平、不合理,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应再寻求竞标者,或与供应商商议,以期降低价格。
8.8 评标的其他方面
8.8.1 偏差
8.8.1.1 重大偏差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必须保持公平性和透明性,并确保只有且无论何时与相关要求存在重大偏离时,必须对报价书进行拒收。在某些情况下,实质上符合要求的报价书可能包含非重大偏差,这将导致其不符合要求。然而,为了达到“物有所值”的要求,重要的是不要仅因为存在非重大(即微小)偏差,就轻易取消报价书的资格。
重大偏差是指:将以任何实质性方式影响到合同中规定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的范围、质量或性能;由于与招标文件、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权利或投标人在合同项下的义务相抵触,从而将以任何实质性方式发生限制;一经修正后,将对提交实质性响应标书书的其他投标人的竞争性地位带来不公平的影响。
为此,评标小组主席和负责相关采购工作的采购官员必须清楚地了解何为重大偏差。在对报价书进行评估的过程中,在确定偏差是否重大时,必须采用一致性标准。评标报告必须确定在评标过程的各个步骤中发现的任何偏差。
8.8.1.2 标书中的轻微不合规或不规范行为
轻微不合规或不规范仅为形式上的问题,而非实质问题。它还涉及标书中的部分非实质性缺陷,或某一标书与具体的要求存在偏差,且可在不损害其他投标人的情况下予以更正或放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与所获得的货物、服务或工程的总成本或范围相比,对价格、质量或交付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则缺陷或偏差则视为非重要的。评标小组应放弃或给予投标人机会纠正因标书中的轻微不合规或不规范而产生的任何缺陷,以对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有利者为准。
轻微不合规或不规范的示例包括投标人未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份数退还已签署标书;提供有关其雇员人数的必要信息;签署其投标表格,但仅根据第8.5条“初步筛选”的规定;确认收到对投标邀请书的修订版本,但前提是:收到的标书清楚地表明投标人收到了修订版本,例如修订版本在邀请函中增加了另一个项目,而投标人就该项目提交了标书:修订仅涉及形式方面的修订,或对项目投标的价格、数量、质量或交付没有影响,或影响可以忽略不计。
8.8.1.3 明显的笔误
开标后,评标小组应对所有标书进行错误审查。采购官员可在授标前纠正任何明显的笔误,前提是他们首先向投标人对相关标书进行核实。明显错误的笔误包括:总价明显错误:当总价出现错误时,则以单价为准;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如果存在明显差异的,则以大写金额为准;小数点明显错位;明显不正确的折扣(例如1%,10天:2%,20天:5%,30天); 离岸价格目的地和离岸价格起始地明显颠倒;单位名称明显错误;表述投标有效期时出错。
如果评标小组认为有存在错误,并且如果投标人正式且真诚地确认发生错误,则在最终评标和授标之前,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标书更正时,应将投标人的确认附在标书正本上,将证明的副本附在标书副本上。不得在标书表面进行更正,但必须反映在授标文件中。
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提交的标书的更正应通过在电子招标文件中包括标书、验证请求和投标人的验证实现。如上所述,更正必须反映在授标文件中。
8.8.1.4 明显价格错误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不对投标人的价格错误负责。但是,如果联合国项目事务署认为存在错误时,应核实价格(例如某一具体条目的价格过高或过低)。然后,应告知供应商,禁止修改原价,否则将导致报价书被拒绝。如果供应商确认原始价格正确,则可以进行评标。如果供应商承认价格不正确,则必须拒收报价书,以遵守公平和平等对待所有供应商的原则。
与供应商的沟通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存档备查,以便于审核。
8.8.1.5 过低报价的标书/建议书
过低报价的标书(建议书)是指相对于范围、方法、技术解决方案和要求,标书(建议书)的价格过低,以此引起评标小组对投标人是否能够成功履行合同能力的关注。
如果发现报价过低的标书(建议书),采购官员应要求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包括对其标书(建议书)的价格与范围、拟议方法、时间表以及风险和责任分配相关的详细价格析。
在对投标人提供的信息和详细价格分析进行评估后,评标小组可以:接受标书(建议书);在适当的情况下,如果中标人发生违约,要求由投标人自费将履约保函的金额增加到 足以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免受经济损失的水平;或拒绝标书(建议书)。
8.8.1.6 缺失文件
投标人只能在评标阶段提交已经提供的此等文件的历史版本或原始版本,但必须在标书接收截止日期前以原始形式提供的文件(例如投标保函)除外,并且必须按照第8.8.2条“供应商澄清”的要求进行。
8.8.2 供应商的澄清
报价书应根据报价书中提供的信息进行评标。但是,在提交报价书后并经初步审查后,有时需要投标人对报价书进行澄清,以便进行适当的评标过程。此类澄清的目的是澄清报价书的任何方面,而不是添加或删除报价书的任何方面,或以其他方式修改报价书的任何部分。
根据ITB(单信封体系)或征求建议书的技术标和(或)财务标中是否规定了澄清的必要性,澄清可在提交审查和评标过程的各个阶段进行。只有评标小组内的采购官员才有权在评估期间向投标人寻求澄清。
本条中的澄清是指与投标人进行沟通,其唯一目的是消除提交文件中的轻微不合规、不规范或明显笔误。在澄清过程中,不得向投标人透露其他潜在供应商的报价书信息。在收到和开启报价书后向供应商寻求澄清不应被误认为是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对报价的修改(见第7.2.1条“投标文件的修改”)。
在公开开标时,同一人士可能代表多家公司。在评标过程中向投标人发出询价时,不得抄送已代表投标人参加开标的人员,因为投标人代表可能将询价转给竞争对手。询价必须只发送给投标人,但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可以通知代表,询价已发送给其所代表的投标人,以便直接跟进。但是,询价内容不得告知投标人代表。当要求投标人提交澄清或缺失的历史信息或文件时,必须指定合理的截止日期。一旦截止日期过去而没有得到满意答复的,评标小组必须拒绝标书。与供应商的所有通信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可采用电子邮件),且必须构成采购记录的一部分。
(未完待续,本文由财政部国库司翻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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