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出价格看价格
跳出价格看价格
■ 秦志龙
价格问题是政府采购的核心问题,也是一个敏感问题,是每个政府采购当事人必须面对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该条款针对集采机构提出了价格方面的要求。根据上述规定,笔者结合近日实操中的两个案例来谈一谈,政府采购到底需要一个怎样的价格?什么样价格才是合理的、合适的,才是政府采购应该追求的?
案例一:某软件开发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为84万元,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该项目报价情况见表1。根据“在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的情况下,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规定,谈判小组确定W公司为本项目的成交供应商。
案例二:某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为100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认为该项目的采购文件存在歧义,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本项目采购失败。
对于案例二,争议颇多。笔者认为,案例二的专家意见是不妥当的,是牵强的。事后笔者和其他工作人员又仔细研究了此项目的招标文件,认为招标文件存在瑕疵,但远未达到存在歧义或重大缺陷而需要停止评标的程度。根据项目情况以及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意见,停止评标的真正原因是,评标委员会认为报价30万元的供应商会中标,而该报价太低了,所以硬“找茬”来停止评标工作。这种看到低价就采取“简单粗暴”回绝的做法既不妥当也不理性,既对政府采购形象造成损害,也浪费了政府采购资源。
笔者认为,应从多维度考量政府采购价格的合理性,主要考量因素包括,市场情况、实际成本、投标人综合实力、竞争是否充分、采购方式、品牌因素、全生命周期等。
第一,竞争是否充分。如果市场竞争充分、激烈,供应商为了增加获得合同的概率,就会报出低于正常情况的价格,但不能就此认为是低于成本价或不合理低价“冲标”。当然,不能完全排除偶尔会有某些供应商在某些场合不惜工本进行“冲标”的可能性,但这是小概率事件。
第二,投标人的综合实力。投标人的规模效应、管理有效性等综合实力不同,其成本就会与其他供应商不同。以软件开发为例,如果一个供应商有大量成熟的组件和构件,其软件开发成本就会较低,完全不能用一个“新手”的开发工作量来衡量该供应商的报价合理性,因为成熟的组件和构件越多,其编码、调试、测试的成本就越低。另外,如果该投标人有丰富的类似项目经验和许多成功案例,其投入就会较少,报价就会较低。换言之,完成同一件事情,新手和老手的投入是完全不同的,不能简单类比。例如,同样是盖一间房子,有人是从挖土、制砖开始,有人是用现成的砖砌墙开始,也有人直接用预制件来完成盖房工作,面对这种情况,岂能简单比较他们的投标价格?
第三,采购方式。笔者认为竞争性谈判比公开招标更容易获得一个合理的价格或者性价比更高的产品、服务。比如,在案例一中,第一次平均报价为73.5万元,该报价已比预算价格84万元低了13%,经过谈判,第二次平均报价仅为33.6万元,比预算低了60%,而成交供应商报价更是低至28.8万元。而且,事后从采购人处了解到,该项目完成效果佳,也没有因价格问题而产生纠纷。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对于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供应商之间因为互不了解,不知道是否存在实力相当的对手,所以可能只按常理出牌。而在竞争性谈判时,面对强有力的竞争对手,供应商们会有压力,会给出一个更加优惠的价格。
第四,全生命周期。在进行政府采购时,绝不能只考虑采购时的原始价格问题,还需要关注产品(服务)的全生命周期问题,即要求产品“从始至终”的综合成本最低。如需要考虑产品(服务)的替代成本、维护成本、培训费用、知识产权费用、运输成本、管理成本、处置成本和环保成本等。以某种医疗设备采购为例,供应商A的报价虽然比供应商B的报价高,但其使用成本(如耗材、使用寿命、操作便利性等)却比供应商B要低很多,此时当然应综合考虑,选择使用成本低但报价相对较高的供应商A的产品(能否选到该产品则与招标文件中的评分因素、评分标准的设计有关,这是另一个话题,在此不进行讨论)。
第五,充分发挥集中采购机构的专业性和规模效应。政府为进行政府采购而专门成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发挥其专业作用。专业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机构是专业的,二是人员是专业的。简单来说,所谓专业采购,就是要做到在正确的时间、地点,通过合适的供应商以合理的价格获得相应数量的产品。除了专业性方面,集中采购机构在采购规模方面也更具优势。众所周知,“量大从优”是市场交易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原来分散在各个政府部门、预算单位的采购项目,各自采购时规模较小,能从供应商处得到的优惠空间有限。要获得规模效益,必须将同类项目集中起来,集中采购的思路自然就诞生了。
第六,关注价格更应关注物有所值。为了真正能实现物有所值的目标,成为政府采购的行家里手,还必须对潜在供应商进行全面评估,了解其生存能力、生产能力、金融稳定性和适宜性等。即要确保供应商有足够的供应能力,以减少返工的成本和防止延误;要确保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是符合质量标准的,以免问题发生,节约时间和金钱;要确保供应商有良好的服务系统,以免采购单位总要去追索、联系、沟通解决各种问题。总而言之,对潜在供应商进行评估的关键问题有:他们是谁?他们提供什么?他们是否有能力保证时间和质量要求?他们在哪里?他们如何运作……以确保采购到真正符合要求、物有所值的产品(服务)。
笔者撰写此文,并不表示笔者认为政府采购价格越低越好,而是认为对政府采购的价格不能单纯用高低来判断,而应该“跳出价格看价格”,用多维度、全方位的思维方式来进行综合判断,价格合理才是重中之重。政府采购既要采购到物有所值的产品(服务),又要让供应商有一个合理、合适的利润,让政府采购满足多方意愿,形成一个多赢的局面。
(作者单位: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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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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