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清政采网络平台价格监测的“前因后果”
理清政采网络平台价格监测的“前因后果”
■ 裴育 李秋梓
现代网络科技的快速发展,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快速、便捷、舒适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改变了传统的工作方式与生活方式,政府采购活动也不例外。于是,各级政府采购网络平台或政府采购商城等纷纷搭建起来,为采购人和供应商提供了快捷高效的采购体验,也体现了充分竞争和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特点,因此,政府采购网络平台受到了各方好评。然而,关于政府采购平台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价格问题,则时常受到诟病。
近期,笔者发现,新疆政府采购网定期披露网上超市价格巡检结果,提供每期商品价格监测报告、每期监测结果明细、违规证据和违规处理建议等,笔者想就此做一些探讨。
必要性
政府采购网络平台是适应采购需求在现代技术支撑下发展起来的,其初衷是为采购人和供应商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无论是政府业务部门(主要是财政部门),还是委托第三方搭建的政府采购网络平台,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要求,其均要对该平台的设立、运行规则、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纠纷及处理等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因此,从供应商进入网络平台的资格审查到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品质和价格、交易达成、交易结算、售后服务等一系列环节,均应纳入监管范围。其中政府采购网络平台价格监测是其日常监管的一项重要职能。对于采购人,只有政府采购网络平台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小于或等于市场公允价格,才能保障其采购人利益不因从平台采购而受到损失。从供应商的角度来讲,只有平台供应商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与市场公允价格相当,才能保障进入该平台供应商的基本利益,对未能进入平台的供应商也是一种利益保护。如何才能保障政府采购网络平台上的价格是公允的,相关监测不可或缺。
价格组成
一般来说,无论是电商自营商品还是代理商品,其价格组成可以归纳为以下两大类:一是自营商品。其价格构成是:产品生产成本+三项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下同)+合理利润;委托加工自己销售的自营商品,其价格构成是:材料费用+委托加工费用+三项费用+合理利润;其他厂家生产自己销售的自营商品,其价格构成是:购进成本+三项费用+合理利润。二是代理商品。电商提供的绝大多数商品是代理商品,其价格构成是:代理商品代理价格+电商平台运维费用+电商合理利润,其中商品代理价格一般会低于该商品的市场平均价格,因为通过电商平台销售,可以给原产厂家节省一笔销售费用。
管理效应
政府采购网络平台价格管理有3个方面的效应:一是标杆锚定效应。政府采购网络平台对入驻的供应商有一系列条件要求,价格便是其中之一。因此,无论是采购人还是供应商,均会将此价格作为标杆,在采购人安排预算时,会以政府采购网络平台价格作为基本测算依据,其他参与政府采购竞标的非入驻供应商也会以政府采购网络平台价格为参照制定投标文件。
二是比价效应。政府采购网络平台入驻供应商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由于政府采购规模效应,在供应商入驻时一般要求其价格要低于市场均价的一定比例。这样,一方面可帮助采购人节省资金;另一方面也让入驻供应商通过采购规模获得适当降价补偿。
三是采购平台品牌效应。由于受政府采购网络平台入驻条件所限,并非所有供应商都能入驻,因此,对于入驻的供应商来说,在其参与其他采购投标时,政府采购网络平台的品牌可以提高其竞争力,加大其中标的概率,进而提高其销售(或营业)收入规模和相应的利润水平。
作用机理
基于上述三方面效应,对于入驻政府采购网络平台供应商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价格该如何监测?换言之,其价格监测的作用机理是什么?原则上,作为政府采购业务监管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网络平台,将入驻供应商入驻价格、运营过程中的价格动态调整,与非入驻供应商同类商品或服务价格纳入比价系统,能快速确定其价格合理区间及其动态变化轨迹,对于异常变化的,进一步进行核实,发现违规情况,予以及时处理。
还需实践检验
关于价格监测的功能优化、监测路径选择、监测方法、监测结果及其处理方式等具体问题,需要通过政府采购业务监管部门制定相关制度予以规范,同时,也要鼓励各地进行实践探索,积累经验,为政府采购网络平台的推广应用提供可操作的指南或准则。
总之,政府采购网络平台建设与一般的电商平台建设既有相似之处,更有其特殊之处,在平台建设中具有风向标的作用。因此,在鼓励各地积极构建与探索政府采购网络平台过程中,强化对平台建设中关键问题的监督管理非常必要,而价格又是核心问题,各地监管部门需更加重视。
(作者单位:南京审计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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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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