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议框架协议采购
【读者来信】
热议框架协议采购
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肖永华:
关于《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三点建议。
第一,按照《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组成评审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的方式来确定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框架协议采购。在该框架协议采购为单个采购人服务的情况下,采购人代表达到《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应该没有问题。但实务中可能出现下述情形:对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某一品目,多个采购人均存在多频次采购且单笔采购金额低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需求。建议将此需求情形也纳入框架协议采购管理办法的管理范畴,若将此情形纳入,则《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应增加如下内容,即多个采购人组成的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与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约定采购人代表的具体产生办法。
第二,《征求意见稿》第十条(征集文件编制)中就“报价要求”提出了“量价关系”的表述,但还不够细化,个人认为应当增加细则,如,量价关系可以采用的具体表现形式,量价关系与报价要求中“单价、费率、折扣率”之间的关系等。
第三,按照《征求意见稿》“第二章 框架协议的订立”的规定,个人认为其订立的实施本质是通过招标方式来征集入围供应商,因此,《征求意见稿》中关于“评审方法分为价格优先法和质量优先法”的表述,若能考虑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关于“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的表述保持一致,则更为合理。
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王永锋:
一方面,强化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本质上是属于委托代理关系,采购代理机构是根据依法确定的委托代理事项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另一方面,从现行的政府采购法来看,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对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具有法定代理职责,其实施政府采购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所以,从落实主体责任和履行法定职责的意义上来讲,《征求意见稿》把采购人和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作为框架协议采购的主体是符合法律逻辑的。
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
目前,很多地方针对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制定了相关管理办法,比如,北京市财政局此前就印发了《北京市市级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京财采购〔2010〕362号)、《北京市市级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供应商监督考核暂行办法》(京财采购〔2010〕366号)。框架协议采购管理办法相当于一个“大集合”,各地的有关规定则相当于它的“子集”,二者的统筹将会使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等采购方式的使用更加规范。
(本文由杨文君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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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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