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商城中的协议、定点采购合同需要公告吗?
【有问有答】
网上商城中的协议、定点采购合同需要公告吗?
■ 本报记者 杨文君
问题
在很多地方的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中,记者常常看到“网上超市”“网上服务市场”的字眼。“那么,采购人在此类网上商城中采购的协议供货、定点服务品目,是否需要以采购人的身份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合同公告?”近日,某一线经办人员向《中国政府采购报》编辑部发来这样一则询问。
回答
“从实际情况来看,各地规定不一。”针对上述问题,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高级合伙人杭正亚向记者解答道,一般是承接协议供货、定点服务招标活动的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集采机构”)统一把框架协议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采购人在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等电商平台采购时就不再单独公告合同。但在很多地方,按照当地要求,采购人也是要公告合同的。
根据杭正亚的回答,记者向福建、天津、北京三地集采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了求证。
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果是在网上超市进行协议供货或定点服务采购,采购双方签订的合同要进行公告。一般是采用电子化方式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中签订,并通过该系统推送到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即中国政府采购网福建分网)进行公告。
“这种情况下,天津目前还是由采购人公告合同的。”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说道,但根据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及《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的规定,中心同供应商签订的框架协议也是要进行公告的。
而在北京,针对上述问题中的情形,则是不需要公告合同的,但需要公告采购结果,并由当地集采机构统一把采购结果上传至北京市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
那么,上述专家和业内人士所介绍的实际操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关法理呢?
对此,记者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确实没有找到明确规定。但对这一问题,中贸国际工程招标(北京)有限公司负责人成凯有着自己的理解。他认为,应当进行合同公告,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的当事人是采购人。实践中,采购人所在地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的用户账号、密码或CA等不宜委托给代理机构或其他主体,所以绝大部分的合同公告工作是由采购人完成的。
成凯还说,采购人应当增加采购的计划性,减少临时性的小额采购,以增加量大的议价能力和减少公告合同的工作量。当然,依据现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不在集中采购目录内又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标的是可以不进行合同公告的。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应当公告框架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告,但其他内容应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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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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