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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因防疫填表问题引发的投标无效之争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1-01-21 19:43:37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案例看台】

一起因防疫填表问题引发的投标无效之争

■ 杭正亚

案情概述

某幼儿园户外场地设备采购项目要求,投标人如实填写防疫信息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有序进入开标评标场所。开标评标当天,7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被接收。某塑胶公司等3家供应商提供防疫信息表后发现,其他4家供应商均未提供防疫信息表,于是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评标委员会评标时认定,未填写防疫信息表的4家供应商不能出席开标会,作无效投标处理。另外,评标委员会还以某塑胶公司投标文件封面法定代表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编制,缺少法定代表人签字为由,作出了无效投标处理,进而认定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作流标处理。

对评标委员会的上述认定,供应商中出现了两个“阵营”。一派是以某塑胶公司为代表的,即当天提交防疫信息表的供应商,主张继续评标;另一派是当天未提交防疫信息表的供应商,因不继续评标他们还有机会再次投标,便采取观望并关注的态度。

于是,某塑胶公司先提质疑、收到答复后再投诉,称已在投标文件封面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处盖有法定代表人专用章,请求确认其投标文件合法有效,对符合条件并已经完整提交投标文件的3家供应商进行评标,确认中标单位。

财政部门经查,招标文件内容显示:1.“投标文件封面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2.将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志、密封、盖章、签字的”“未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的”作为无效投标的情形;3.附件“投标文件封面”样式中,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一栏。某塑胶公司投标文件显示,封面盖有法定代表人经备案的名章和公司公章。财政部门经审查认为,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封面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并未要求投标文件封面需法定代表人签字,且该要求与附件“投标文件封面”式样中“法定代表人签字”一栏相比,明显有前后要求不一致的问题。因此,评标委员会以某塑胶公司投标文件封面缺少法定代表人签字为由,对其作无效投标处理,缺少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综上,某塑胶公司的投诉事项成立,但投诉请求没有依据。

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还发现,对未提供防疫信息表的供应商全部作无效投标处理存在问题,便对该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经审查招标文件,未发现有关不参加开标活动作无效投标处理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也未提供不参加开标活动作无效处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因此,投标人不参加开标,并不能作无效投标处理。该项目将未填写防疫信息表的4家供应商作无效投标处理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财政部门认为,由于采购活动存在上述两项问题,造成该项目未能评标,影响采购结果。决定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驳回投诉人其他投诉请求。

案例探析

第一,供应商未提供防疫信息表而未参加开标,不能认定其投标无效。

为保障疫情期间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严格按要求落实人员登记、健康监测是十分必要的,但是不能在法律法规和规章之外设定投标(响应)无效的情形,不能对供应商特别是外地供应商增加义务、减损权利。在本案中,4家供应商均未提供防疫信息表,接收其投标文件并按照当地规定未让其进入开标现场无可指责。但是,评标委员会以“不能出席开标会”为由认定投标无效,这是完全错误的。理由是:一是从87号令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看,投标人参加开标主要是行使监督的权利,未参加开标视同认可开标结果,可见不参加开标是允许的,不会导致投标无效;二是从招标文件看,其没有将未提供防疫信息表,或者不参加开标活动作为无效投标的情形。退一步讲,即使招标文件作出认定投标无效的类似规定,也属于《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所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总之,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以供应商不符合防疫填表要求而未参加开标活动为由,认定其投标(响应)无效。

第二,不能因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认定供应商投标无效。

某塑胶公司投标文件封面仅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样式不完全相符,且招标文件前后要求不一。对于这些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对供应商作无效投标处理,是不符合《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规定的,不利于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

(作者系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高级合伙人)


【小编有话说】

事实上,小编在平时的工作中经常发现类似的案例,供应商常常因为一些诸如格式类的非实质性响应问题而与中标或成交失之交臂。

但反观讲,这其中有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的原因,但是否存在采购人的问题呢?采购人其实也可以尽量简化供应商提交的材料,删除非必要的格式,从而给供应商提供便利,降低因“低级错误”而导致的项目失败率,提高采购效率。

【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四十二条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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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023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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