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何时才能启动监督检查程序
【一家之言】
财政部门何时才能启动监督检查程序
■ 赵路
最近发生了这样一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案例。案件裁判要旨为:“财政部门在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行政行为时,对于没有经过质疑的内容进行投诉处理,此行为超越职权范围。”该案发布后,有业内朋友评论认为:“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一经发现违法行为,即应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因此,即便投诉事项超出质疑范围,或与质疑答复无关,财政部门也不应对违法情形视而不见,必须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否则存在不作为之嫌。”
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过程中是否应启动监督检查程序?何种条件下可以启动监督检查程序?这确实是财政部门长期面临的难题。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了投诉事项以外的违法行为,如果处理是否超越职权?如果不处理是否涉嫌渎职?一旦把控不好边界,财政部门就会陷入两难困境。
根据财政部门启动监督检查程序的依据不同,监督检查分为三类:一是基于投诉处理发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二是基于控告检举进行的监督检查;三是针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例行的监督检查。本文讨论的“监督检查”仅限于第一种监督检查行为,即财政部门基于投诉处理发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
本文旨在厘清监督检查程序启动与否的边界以及监督检查程序启动的条件。未尽之处,欢迎进一步探讨研究。
笔者认为,财政部门启动监督检查程序也是有前提条件的。
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出现以下三种情形时可以启动监督检查程序:
第一,投诉事项相关内容涉及违法行为。以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六十一号)为例,其投诉事项为:中标供应商成都惠勒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在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后,公告记载:“此外,在投诉事项审查过程中,发现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审标准存在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该案例反映出,财政部门在投诉事项审查时,对于直接发现的违法问题,可以依法处理。
第二,投诉处理调查过程中,相关当事人暴露出其他违法问题。例如,投诉人提出质疑时,采购人对质疑未答复。虽然投诉人并没有就质疑未答复问题提出投诉,但采购人在投诉答复时,主动提及自己质疑未答复的事实,并且解释未答复的原因是有关工作人员刚刚退休。类似情况下,由于采购人主动暴露出违法问题,财政部门应当启动监督检查程序,纠正采购人质疑未答复的问题。
第三,投诉处理调查过程中,接到投诉项目的举报和控告,了解到其他违法问题。这种情况实际上属于“基于控告检举进行的监督检查”,只是因为控告检举出现在投诉处理程序中,财政部门为了实质性解决采购项目的争议,往往会通盘考虑所有的投诉事项、举报事项,一并进行处理。例如,在中标结果产生后,投诉人提出评分错误的问题。投诉处理期间,评审专家向财政部门反映,采购代理机构在上传评分时,存在擅自修改评分的情形。对于代理机构擅自修改评分的问题,财政部门应当启动监督检查程序进行处理。
从以上三种情形可以看出,财政部门启动监督检查程序的条件是特定的、有限的。那种认为“财政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就必须启动监督检查程序进行纠错”的观点值得商榷。
(作者单位: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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