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高废止率”使竞争性谈判成为“鸡肋”
莫让“高废止率”使竞争性谈判成为“鸡肋”
■ 周景超
在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中,竞争性谈判方式显现简便、快捷、实用、采购效率高的特点。实践中由于部分采购人使用不当带来了诸多问题。笔者通过对某地已发布的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内容进行梳理发现,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项目的废止率高达80%(其中第一次采购废止率为80%,二次采购废止率为50%,三次采购废止率为10%)。这些数字引发了笔者的思考:项目推倒重来的比率为何如此之高?
究其原因,一方面,部分采购人选择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情形不够准确,或者出于本单位利益诉求,随意变动谈判文件实质性内容,有差别地向潜在供应商提供谈判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内容,造成竞争基础的失衡,伤害了潜在供应商的积极性,结果参与者寥寥无几;另一方面,部分供应商错误地认为竞争性谈判就是比价格、重价格,而轻视响应文件的编制,导致有效响应供应商不足3家造成采购失败。此外,少数采购代理机构为了满足采购方的好恶需要,有意提高某些指标的要求或者刻意地吹毛求疵,结果导致项目重新组织开展。
那么,如何减少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的废止率?笔者结合工作经验浅谈几点意见:
首先,采购人要按照项目需求特点和效率要求,细化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的情形,若符合方可选择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在采购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规定规范操作。
其次,对于需求明确的采购项目,要将需求细化,并将商务条件、技术需求、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谈判的内容以及报价次数的具体要求落实在谈判文件中,努力做到在编制谈判文件阶段就为采购成功打下基础。而对于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的采购项目,无法在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提出实质、明确的采购需求的,需要与供应商反复谈判,实现从粗到细,最终明确采购人的具体要求。通过反复谈判,采购人明确需求,供应商细化谈判响应方案,最终实现3家以上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满足需求。为避免出现只有两家供应商最后报价的情况,可以在符合关键需求的前提下降低一般条件,促进竞争,保证3家以上供应商对采购活动有积极性并最终进入最后报价阶段。避免因个别供应商主动放弃最后报价,造成采购失败。
再其次,采购人对谈判文件作出实质性变动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如不及时通知供应商,可能会导致实质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而采购失败,而且,一旦在隐瞒的情况下成交,供应商又不符合条件,容易引起质疑和投诉,严重影响采购效率。
最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谈判小组在谈判过程中,要依法互相监督和制约。采购人需要在谈判前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应当事先提交书面介绍材料,介绍内容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也不能在解释谈判文件含义以及宣传法规政策时,介绍自己的倾向或有可能起误导作用的感受、说明等。另外,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难免会出现错误,有些错误甚至出现在实质性响应内容中,谈判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存在问题,应当认真分析是材料提供错误,还是提供虚假资料,属于材料提供错误,按照评审办法和标准作相应处理,不可盲目废弃,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综上,采购人要有“心底无私天地宽”的胸怀,公平对待所有潜在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要坚持原则,一碗水端平,并协助采购人做好需求调研、需求确定、采购标的测算以及项目履约风险防控,提高谈判文件的制作水平。供应商要有精益求精的干劲,认真仔细地编制响应文件,从而减少项目重新组织开展的几率。
(作者单位:河南省西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本报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LIZHENG
点击排行
欢迎订阅中国政府采购报
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第一份“中”字头的专业报纸——《中国政府采购报》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创刊!
《中国政府采购报》由中国财经报社主办,作为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服务政府采购改革,支持政府采购事业,推动政府采购发展是国家和时代赋予《中国政府采购报》的重大使命。
《中国政府采购报》的前身是伴随我国政府采购事业一路同行12年的《中国财经报?政府采购周刊》。《中国政府采购报》以专业的水准、丰富的资讯、及时的报道、权威的影响,与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国政府采购发展事业的脉搏与动向。
《中国政府采购报》为国际流行对开大报,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个版,全年订价276元,每月定价23元,每季定价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订阅。 可以破月、破季订阅。
欢迎订阅《中国政府采购报》!
订阅方式:邮局订阅(请到当地邮局直接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