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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度了解“行政裁决”

栏目: 理论前沿,电子报 时间:2020-11-09 19:01:51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360度了解“行政裁决”

1行政裁决的概念

2019年6月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这是我国首次在官方文件中对行政裁决进行定义,《意见》指出:“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


2行政裁决的范围

以裁决的纠纷性质和裁决涉及的法律关系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裁决分为确认权属纠纷的裁决、侵权纠纷的裁决、补偿纠纷的裁决和经济合同纠纷的裁决。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当供应商认为政采合同的订立过程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并且供应商与采购人就合同的侵权问题产生纠纷时,供应商即可以请求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裁决。


3行政裁决的历史

1990年,司法部颁发了《民间纠纷处理办法》,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对各类民间纠纷的调解权和裁决权。20世纪90年代,除了该办法,许多法律和行政法规也对行政机关的调解权和裁决权进行了规定,均以行政仲裁的形式呈现,而行政仲裁的范围涉及方面较广,如经济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价格争议纠纷等等。早期的行政裁决(行政仲裁)制度涉及方面广泛、行政仲裁(裁决)主体数量繁多。由此也带来不少负面影响,如行政仲裁程序的不规范,行政仲裁制度逐渐与行政机构脱离,形成统一的仲裁制。特别是随着1994年《仲裁法》的颁布,行政裁决(仲裁)制度“遇冷”,仅保留了某些行政机关的行政裁决权。1998年,我国政府机构大规模改革后,原四十个部、委、行、署中,享有行政裁决权的仅剩十七个。


4行政裁判与行政裁决

学术界一般认为专门行政裁判制度来源于英国的行政裁判所,而行政裁判所的功能自诞生之日起就是为解决争议,主要解决行政争议。行政裁判所,简称裁判所。它是指在一般法院以外,由法律规定设立用以解决行政上的争端,以及公民相互之间某些和社会政策有密切联系的争端的特别裁判机构。除了行政裁判所,实践中其还有委员会、专员、局、当局等名称。

我国法学界,特别是行政法学界对英国行政裁判所及其制度之所以十分关注,是因为我国早期行政裁决制度与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的发展轨迹十分相似。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经过不断的改革,逐渐发展成为一项较为完善的制度,并且有着庞大的体系;而我国行政裁决制度近几年才开始重新受到关注。因此,有观点认为,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的发展和现状可以为我国行政裁决机制的重构提供一些重要的借鉴和指导。

文字/昝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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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002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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