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采购指南》6.1修订版(十七)
联合国《采购指南》6.1修订版(十七)
6.5.2 投标人须知
j)投标/建议书:投标/建议书担保的目的是阻止对采购过程产生不利影响的轻率和不负责任的报担保价,这些报价涉及重新招标和评估的额外费用,以及可能的实施延误。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可要求提供投标/建议书担保,以减轻下列与投标人有关的风险:在投标截止期后撤回或修改投标书或建议书;未签订合同的;中标后未能提供履行合同所需的担保;在签订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合同前未遵守任何其他条件的。使用时,投标保证金应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和形式。此外,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为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在必须兑现保证金的情况下提供足够的时间。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应向未中标人返还投标保证金。投标/建议书保证金价值的计算必须考虑评估报价和重新投标的成本。为便于参考,投标/建议书保证金的价值可能在预期合同金额的0.5%到4%之间。但是,投标/建议书保证金必须始终以特定的包干价而不是投标金额的百分比(以避免发出概算信号)来说明。如果这种方法不可行,则采用多个标段的招标过程除外。通常,根据招标过程的复杂性和预期金额,推荐金额为5000美元、10000美元、20000美元或50000美元的金额。保证金对投标人来说是一种成本,因此必须将其设定在不妨碍参与投标过程的水平上。投标/建议书保证金通常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如有需要,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如债券、即期汇票、银行本票或经银行证明的不可撤销支票)。可接受的格式必须与相关模板一起在招标文件中注明。在下列情况下,建议使用投标/建议书保证金:将要购买高价值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请求的紧迫性,例如货物必须在雨季前运抵该国或进行施工;紧急情况,例如生死攸关的情况;由于市场状况、原材料价格上涨、国家不稳定等原因,报价撤回的风险较大。冗长的程序,即合同不能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签订;捐赠者强加的条件要求使用投标/建议书担保。
在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办事处,如果投标人很难获得投标保证金或这不是正常的市场要求,可以用“投标保证声明”取代,该声明是一项非货币声明,承诺投标人在中标后签署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办事处必须使用公司模板,并在第一次投标中使用之前征求综合实践建议和支持(IPAS)部门的指导意见。使用电子采购系统申请投标/建议书担保时的重要注意事项(第 6.10节):如果投标书中有要求,投标书/投标书保证金是除电子采购系统中上载的数字副本外,必须以实物原件提交给管理投标书的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业务单位的唯一文件。如果合理且在投标书中有规定,可以在投标截止日期后向投标人提供额外的时间,以交付投标/建议书保证金的实物版本。但是,在这些情况下,实物版本必须与上载到系统的数字副本完全匹配,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k)投标语言:招标文件和报价必须用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编制。语言将由联合国项目事务署选择。与选定的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必须以招标文件选定的语言书写,这种语言应适用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关系。可能有必要将招标文件翻译成当地语言,并鼓励中小型企业和少数族裔企业等利用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商业机会。然而,所有合同文件仍应以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编写,以便采购审查和审计。如果原始文档与翻译版本不一致,则以原始版本为准,任何翻译的文档中都必须包含此声明。
l)提交截止日期(投标期):必须清楚说明提交日期、时间和地点,以及开标的地点、日期和时间(如公开)。提交的最后期限应允许供应商有足够的天数准备和提交报价;如果存在正当理由,采购授权(PA)人员可以授权较短的招标期。但是,采购官员必须在文件说明中说明放弃最低招标期的理由,并说明在招标期缩短的情况下如何满足竞争要求。文件说明还必须确认在招标期结束后评估小组成员的可用性。但是,对于工程,通常不建议缩短投标期。对于大型工程和包干合同尤其如此,因为在这两种情况下,投标人都需要计算工程量。
m)投标书/建议书提交:为了传达关于报价编制和提交的所有相关说明,该说明必须包括形成完整报价所 需的文件清单,以及向供应商发出通知,明确不符合要求的报价可能被拒绝。符合的报价是指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中所有条款、条件和规范的报价。此外,说明的内容应始终包括:提交方式(电子邮件、传真、专人递送、邮件、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电子采购系统);地址/传真号码/电子邮件;报价包装说明,如密封、副本数量、建议邀请书(RFP)中要求提交技术和财务分离(双信封系统)等。
n)开标:有关是否举行公开开标的信息,如果举行公开开标,则提供相同的详细信息(日期、时间、地点)。
o)合同授予日期:联合国项目事务署预计授予合同的估计日期。
p)履约担保: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可以向选定的供应商索取履约保证金,以减轻供应商不履约和违反合同义务的风险(如交付所有设备、提供的服务和按照合同完成的工程)。保证金和担保通常以无条件和不可撤销即期银行保函的形式发行。在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法律顾问和财务主任审查之前,可使用其他形式(如债券、即期汇票、银行签发的本票或不可撤销支票)。可接受的格式必须与相关模板一起在招标文件中注明。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可能会有所不同,这取决于根据合同提供的工程、服务或货物的性质、风险和规模。但是,建议履约保证金至少等于合同总金额的5%。对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与保留金应平行看待。通常情况下,根据项目、风险、承包商等情况,建议保留5-10%的合同金额,以及5-10%的履约保证金。虽然两者的用途略有不同,但并不强制两者兼有。但是,总金额通常不应超过合同金额的 10%。履约保证金应反映如果承包商未能充分履行各自的合同,所评估的风险和联合国项目事务署随后的损失的价值。这将取决于市场、情况、当地工作条件、项目所在地的政治和经济状况。例如,一个拥有已知承包商的简单项目,其担保金的百分比较低;一个拥有未知承包商的复杂项目,其担保金的百分比较高。百分比越 高,投标的吸引力就越小,投标价值也可能越高。因此,应设定较为实际的履约保证金。
如果是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工程合同,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承包商应在合同日期(或开工日期)后14天内向雇方交付履约保证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使用履约保证金:将要购买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具有较高的价值;请购的紧迫性,例如货物必须在雨季前运抵国内或施工;紧急情况,例如生死攸关的情况;原材料价格上涨(即供应商撤回投标的风险较高);以前与选定供应商的合作不愉快;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不了解的新承包商;最低价格与第二最低价格有显著性差异;本合同所涵盖的产品种类繁多(存在无法交付的风险);易碎品(搬运时损坏风险大);捐助者附加的条件要求使用履约担保。
(未完待续,本文由财政部国库司翻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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