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评审专家中“优中选优”
【实务探讨】
如何在评审专家中“优中选优”
——一起高校采购评审专家选择投诉案带来的启示
■ 刘晓英 汪涛
近日,一则政府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引发了从业者的广泛讨论。某高校进行物业服务采购,并履行相关程序自行选定了相应领域的评审专家,最终完成了项目评审。在评审结束后,参与该项目的某投标人以自选专家不合法为由向采购代理机构提起质疑,采购代理机构以该采购人提供了自选专家情况说明并经该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为由,维持原中标结果,该投标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监管部门提起投诉,监管部门认定该项目不属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且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情形,遂认定该投诉成立,项目重新组织采购。采购人觉得很委屈,高校所涉及人员构成、实验场所、安全保卫等毕竟不同于机关、商场、宿舍等普通场所,熟悉常规场所的专家未必了解高校的特殊需要,且评审专家库并未对该品目专家进行再细分再分类,随机选取所带来的项目评审风险过大。
政府采购从业者对此情况也大体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支持投诉处理决定,认为物业服务不属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且专家库专家数量充足;另一种观点对该处理决定持保留意见,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自选专家设置了条件,但是并没有约定由谁判断,什么项目属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认为既然没有约定,就应当由采购人来界定,毕竟采购人才是采购的主体,对项目最熟悉,也是采购人在承担着主体责任。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难以定论。但也反映出在当前的评审体制下,评审专家在采购项目中的主导地位和重要作用,反而处于使用方的采购人作用微弱,这与采购人的主体地位是很不相称的,也难怪采购人会生出徒叹奈何的感慨。
在当前政府采购活动中,评审专家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直接影响到采购过程的客观公正和采购结果的优劣。在政府采购操作实践中,专家专业不对口、对法律法规政策功能把握不准、消极应付等影响采购效果的情形时有发生,既影响评审过程的有序运行,也影响政府采购物有所值结果导向的实现。更好地发挥评审专家的技术优势,实现评审专家优中选优成为当前政府采购环节中一个亟须解决的环节。
对于当前的状况,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呢?
细化评审专家抽取要素。现有的法律法规或者地方实施细则中,抽取评审专家的要素大多只包含专业、区域、人数。为了选择到更符合专业要求的高水平专家,建议在抽取要素里增加专家年龄段、职称、任职年限、具有相关荣誉称号或重大科研成果、单位属性等要素,确保评审专家的专业性和客观实力能够满足采购项目需求。
优化评审专家组成。目前,各省专家库中的专家均存在良莠不齐的情况,评审专家虽然满足入库条件,具备中、高级专业证书,但缺乏实践经验,所报专业仅停留在理论层面,可能并未从事过相关领域的具体工作,导致不能完全胜任评审工作,甚至滥竽充数。建议各地广泛征集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长期在一线工作的高级技工或者有相关专业技能、并得到广泛认可的优秀人才充实到专家库中,提高专家的整体水平。
严格评审专家考核评价管理。评审专家到底好不好、专业不专业,考核评价是最为关键的一环。目前,有些省出台的一些相关规定只要求代理机构对专家进行评价,这应当远远不够,应当切实提高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同时由采购人对评审专家进行评价;并且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系统中设立考核机制,将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作为考核内容,避免出现专家懂专业不懂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形。对于出现评价较差、考核不合格的评审专家,不仅要减少评审次数,还要增加培训学习考核次数。评价考核多次不合格的,应当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净化专家库环境。
允许采购人自行抽取专家。在政府采购操作实践中,专家抽取工作大多由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来完成,在专家专业选择上,代理机构只能根据对采购需求的大致理解,难免存在不准确性。建议鼓励采购人自行抽取评审专家,毕竟对采购项目最了解的是采购人,他们对采购需求中的重点、核心更清楚,更能从实际出发,在专家专业选择方面更具有适用性。
改进评审专家费用支付机制。目前,各地专家费支付标准大多是按评审时间来支付,存在评审专家报怨费用低索要专家费的问题,也有部分专家因为专家费的问题,轻视评审过程,工作敷衍了事,认为卖力干也好,轻松干也罢,都是拿一样的钱,消极对待。建议根据专家水平参差不齐的情形,对于考核为优秀等级的专家,适当提高专家费支付标准,从而形成激励机制,让专家劳动实现物有所值,引导正确的价值导向。
建立专家跨省抽取机制。当前,对于部分品目采购,采购人对采购项目涉及专家数量少、范围窄等情况普遍存在担忧,迫切希望拓宽专家选择途径。目前来看,全国还没有建成统一的评审专家库,尚不能满足采购单位从外省抽取专家的实际需求,相关平台的专家抽取联动机制亟须建立。
(作者单位:山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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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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