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是否需要明确列出行业所需许可证?
【有问有答】
招标文件是否需要明确列出行业所需许可证?
■ 本报记者 杨文君
问题
近日,《中国政府采购报》编辑部收到这样一则询问:在某设备类政府采购项目中,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生产、销售、使用项目所需设备的工作单位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和取得省级环保部门(或其委托的市级环保部门)颁发的相关许可证,纳入监管。某招标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未将投标商需具备销售许可证作为资格条件或实质性要求,这样做是否可行,是否合法?依据是什么?
回答
“一般情况下,凡是行业所需的许可证,招标文件(采购文件)都要提出明确要求,以完善招标文件的合法性条件。”海南菲迪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彭时明表示。
但就行业所需许可证未在招标文件中列明的做法是否违法的问题,贵州卫虹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李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从字面意思理解,特殊要求也并非必须要作出规定;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招标文件不设定法定特殊资格要求(或实质性要求)”的情况,作出相关责任的规定。因此,招标文件没有对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特殊资质作出要求的,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是的,即使行业所需的许可证没有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六)款有着兜底要求,即供应商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某高校老师表示。
据了解,就上述问题中的案例,有另一种观点认为,供应商参与投标时,尚不涉及销售行为,只有在合同签订后进行履约时,供应商的行为才能被称为销售行为。既然招标文件并没有明确将法定的销售许可证列在其中,那供应商有理由认为,在合同履约时再取得销售许可证即可,无须在投标环节时提交销售许可证。
根据国家的有关要求,生产和销售问题中提及的设备需要分别具有相关的许可证。对此,厦门市财政局条法处处长林日清表示,“生产是生产许可证,销售是销售许可证,要分情况讨论。”国家明文规定的一些许可证如果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容易引起歧义、甚至质疑或投诉,但也要视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生产许可证的取得较为严格,所需时间也更长。但销售许可证的获得相对简单。就本问题而言,投标人在投标环节还不处于销售阶段,其只要在签订合同前获得销售许可证即可。从扩大竞争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看,招标文件既然没有明确规定投标人要取得销售许可证才能参与投标,那么,暂时没有获得销售许可证的供应商可以参与投标。
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杨瑞也持有类似观点,他认为,投标环节还不涉及销售问题,如果合同履约时供应商没有销售许可证的话,其将面临环保部门的处罚。
据了解,生产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及时间,要分行业具体操作,各行业规定并不一致。
“案例提及的许可证,基于特殊行业的监管而存在,属于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的‘门槛’,一旦中标企业(产品)不符合要求,将给项目带来重大隐患。因此,招标文件将法定资质(或产品实质性要求)设定遗漏,属于招标文件编制质量出现问题,个人认为是不应该的。”李莹说。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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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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