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观察】政采法律,采购人知多少?
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的当事人,对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到底要了解到什么程度?
“一些采购单位负责人甚至不知道公开招标要有20天的等标期。”这是记者在采访中经常听到的抱怨。一些采购单位对政府采购知之太少,这给集采机构的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
为什么政府采购改革推进10多年了,还存在采购单位对这项制度不甚了解的情况呢?
依记者看来,首先,一些年采购规模较小的采购单位由于采购项目少、金额小,因而接触政府采购的机会就少,了解政府采购的深度和广度自然不够。某省直单位的一位会计告诉记者,他们单位只有30多人,采购项目几乎仅限于常规办公用具,没有什么特殊需求,只需要将数额等需求信息报给集采机构,由其统一采购即可。一些小额零星采购则通过网上竞价即可实现。这位会计告诉记者,政府采购只是他日常工作的一小部分。
与采购规模小相“配套”的情况是,一些采购单位政府采购机构设置不健全。据记者了解,绝大部分采购单位没有专门的采购机构,没有专职工作人员也不奇怪。这造成了一些采购单位工作的无序。政府采购需求的提出与审核在需求部门完成,资金的审批在财务部门,而监督又在纪检部门,大部分采购单位将政府采购工作放在财务部门或纪检部门,“我还是倾向于放在纪检部门,因为政府采购不仅仅是资金的问题,更重要的在于监督整个流程执法上的严格性。”一位省政府采购中心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而专职人员缺失造成的连锁反应是政府采购工作流程操作不专业。例如采购需求由需求部门提出,但是需求部门的职责往往不涵盖政府采购的业务内容。这些工作人员在技术上非常专业,但是需求描述往往不符合要求。一位集采机构的工作人员对此提出一些改进建议:“我希望每个单位都有专职政府采购工作人员,这样他能够将各个单位的采购需求收集上来编辑成要求的表述方式,便于提高编制招标文件的效率,也可提高采购人对采购结果的满意度。”
采购业务少、机构不健全、人员不专等现状反过来影响采购单位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一些采购人认为,学习政府采购法是集采机构、监管部门的事儿,跟他们无关。“怎么能这么想呢?你们也是政府采购的当事人啊!”一位集采机构的工作人员说。
为了保证采购人认真负责地对待政府采购工作,一些集采机构采取了在评标之后向采购人单位汇报采购人代表评标时的表现、对采购人进行培训等做法。“哪怕黑锅给我们来背,采购结果也得采购人自己承担!”
其实采购人是政府采购第一责任人,政府采购工作始于采购人,也终于采购人。采购人的观念、专业度对政府采购工作影响很大。如在采购需求环节,这个环节不能保证对政府采购程序的支持,那么后续工作必然会持续受到影响,而这种影响的结果最终将使采购人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张静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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