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我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的思考
推进我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的思考
■ 欧阳华生 李欣娱 孔德龙
在推进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我国一向秉持开放积极的态度。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我国加入国际性的贸易组织,不仅有利于自身的经济发展,更是推动全球贸易的开放合作,向国际社会展现中国负责任大国的作为和担当。目前,加入《政府采购协定》(以下简称GPA)是一个既顺应国内外贸易发展的实际需要,又促进世界经济包容性增长的良好机遇,笔者认为我国应该把握时机,建立多样化的伙伴关系,与世界经济达到互利共赢的合作局面。
GPA是政府采购国际化重要规范
GPA是WTO协定内容中的重要贸易协定,它规定了各国在加入GPA后的权力和义务,并强调非歧视原则、透明性原则和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性原则。
非歧视性原则是GPA的核心原则。该原则指,本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供应者和货物及服务所享有的待遇不应低于本国的供应者和货物及服务所享有的待遇,并且强调不能通过制定法律和法规等方式保护本国产品和企业,借此歧视他国的产品和企业。该原则强调了政府采购流程的公平公正,以确保采购结果的有效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透明性原则是GPA中的基础性原则。该原则指,GPA的成员方应该公开各国与政府采购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公开政府采购的招标活动、招标信息和招标结果。从总体上看,该原则能有效减少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贸易壁垒,采购信息的透明化也有助于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化,推进政府采购全球化的进程。
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性原则体现了GPA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性优待。该原则指,当发展中国家加入GPA协定后,GPA成员应该向加入的发展中国家提供帮助,以及发展中国家可以分阶段增加具体的实体或者部门等。这些优惠条款带动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有利于政府采购市场的国际化发展。
加入GPA对我国的影响
由于受到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世界各国政府采购市场也都逐步走向国际化。加入GPA有利于消除国际间的贸易歧视、有利于推动贸易全球化和自由化。2015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推动我国加入GPA谈判,要加快自由贸易区的政府采购议题谈判。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也明确提出要“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支持多边贸易体制,积极参与GPA等谈判。2018年的博鳌亚洲论坛上,习近平主席在开幕式的致辞中指出,中国将加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GPA进程,并将其作为主动扩大进口的四项重大举措之一。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该法第十六条明文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迈进了制度型的开放新征程。
据财政部公布的数据,2019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为33067.0亿元,占全国财政支出和GDP的比重分别为10.0%和3.3%。政府采购对我国整个社会的生产和消费都有着巨大的作用。笔者认为,我国加入GPA,是一件与世界互利共赢的事情。对国内而言,加入GPA就意味着人民可以买到更多的外国产品,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了,这不仅符合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还对解决我国的社会主要矛盾有着积极作用;对国外而言,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加入GPA之后,将会极大推动国际贸易的自由化,为世界经济带来生机与活力,极大地开拓了参加方的政府采购市场容量,为世界经济繁荣作出新贡献。
我国如何更有利地加入GPA
首先,要客观评价自己,充分利用先导优势。在参与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竞争时,我国具有一定优势的,从国外环境来看,我国企业可以通过发展中国家独有的优势开拓GPA成员的政府采购市场,积极拓展市场份额;从国内环境来看,我国产品的优势主要来源于较为节约的原材料成本,以及管理更为便捷和价格相对较低的劳动力等方面,符合GPA成员的节约政府资金和降低采购成本偏好。因此,我国应不断健全开放型市场体系,加快加入GPA进程,国内企业应积极利用自身优势,开拓包括GPA各成员国家的国际政府采购市场并寻找新的出口增长点,推进出口多元化战略,通过外循环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其次,要强化信用意识,重视履约责任。国内政府采购市场中,许多采购供应商都过分重视如何“投好标”以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在履行合同方面却有所懈怠;采购主体也存在过分强调采购过程,对履约验收的工作不够投入的现象。显然,这些问题的存在将阻碍我国企业参与国际采购市场竞争。因此,我国企业在进入国际政府采购市场前,就应强化信用意识,重视采购合同履约责任,既要投好标又要履好约,主动增强企业在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的竞争力,反之将不利于我国进入国际政府采购市场,并影响国际形象。
最后,要坚持“对等”原则,坚守我国底线。“对等”是涵盖范围谈判的指导原则,GPA成员一直要求我国提交一份与GPA各成员大致相当的出价,目的是强调我国的出价要与其出价对等。我国在加入GPA的出价谈判过程中,必须认真研究不同成员在出价上的关键保留,以此采取不同的、具有针对性的出价谈判策略。由于加入GPA的谈判属于多个双边谈判,只有当谈判双方认为各自能够在对方的市场上获得对等的市场准入机会,谈判才可能结束。由于历史原因,发展中国家在政府采购制度和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方面往往落后于发达国家。因此,我国如果要实现自身在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的发展,就必须坚定地表达自己的主张和需求,通过结合其他发展中国家力量,积极进行对等的GPA谈判和争取自身的合理利益。
(作者单位:南京审计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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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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