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三举措加强养老机构监管工作
广州:三举措加强养老机构监管工作
本报讯记者昝妍报道广州市民政局近日印发通知,从规范养老机构名称管理和经营范围、加强养老机构备案、规范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登记备案三方面进一步做好该地区养老机构监管工作。
规范养老机构名称管理和经营范围方面,通知规定,根据广州市地方标准《养老机构管理规范》(DB4401/T20-2019)等有关条款,养老机构名称应与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名称一致,并宜包含“养老院”“老人院”“老年公寓”“老人公寓”“护老院”“敬老院”“托老所”“颐养院”“养老服务”“为老服务”“老年服务”等体现业务特征的字眼。养老机构经营(业务)范围应当包含“老年人养护服务”或者“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等规范表述。养老机构申请民办非企业登记的,业务范围应有“机构养老业务”或“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内容;综合服务类养老机构,业务范围统一表述为“养老机构业务,为老年人提供社区托养、居家照护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养老机构申请商事登记的,“主营项目类别”选择“社会工作”类别,并根据实际在“经营范围”中的“养老机构业务”或“综合养老服务业务”项目下选择相应经营范围。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应选择“综合养老服务业务”项目。
加强养老机构备案方面,通知要求,按照属地备案原则,养老机构举办者应当在完成登记手续后向养老机构所在区民政局办理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领取《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对于提交的材料信息不全的,区民政局应当一次性告知举办者补全材料后备案;经核对材料信息齐全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供《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并书面告知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
规范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方面,通知提出,采取公建民营形式设立的养老机构,第三方运营机构应当按照机构经营性质依法向相关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并向区民政局申请养老机构备案。公建民营机构以依法登记的运营方名称加挂牌匾、刻制印章、开具发票,在协议期限内依法开展运营服务各项活动和接受社会捐赠。
此外,通知特别强调,各区民政局发现辖区内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发现养老机构存在环境、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等风险的,各区民政局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发送抄告函,并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后续查处工作。情节严重的,协调有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相关证书或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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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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