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化政采资金支付管理正当其时
【聚焦政府采购与中小微企业】
细化政采资金支付管理正当其时
——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六点建议
■ 宋军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9月1日起实施。虽然该《条例》并非专门针对政府采购的采购资金支付的法规,但却涵盖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的内容,为政府采购的采购资金支付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提供了法规支撑。
《条例》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依法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强化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诚实守信为基础,充分考虑我国目前中小企业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途径。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政府采购一直存在着“买方市场”和“店大欺客”的现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占有主动权,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出于较为被动的地位。此外,少数采购人专业素养不够,对项目不负责易造成采购项目存在“支付难、结账难”的情况。不少供应商,尤其是中小企业供应商对此问题头疼之余还“有苦难言”。虽然,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出台了许多管理办法,提出了很多要求,但由于处罚力度有限,使得政府采购资金“支付难、结账难”依然是被社会公众诟病的话题。
为了更好地执行和落实《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精神,更好地执行《民法典》,政府采购应依据《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即“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遵守本条例”的精神,考虑我国目前中小企业的实际,出台更加细化的《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保护供应商的利益,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第一,强调政府采购合同订立的规范性。《条例》强调,要尊重市场主体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必须在“双方平等自愿”原则和基础进行。因此,政府采购的合同也必须强调其规范性,要有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的有关内容,包括支付形式、方式、时间节点、期限、违约责任等。同时也应强调,不得要求属于中小企业的供应商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
除了再次强调“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等规定外,而且也应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规范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行为。为了规范支付行为,《条例》对机关、事业单位等的支付行为进行了规范与要求。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方面,也应依据《条例》,从四个方面规定采购人的支付行为。一是对资金支付时间期限的规定。采购人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二是对资金支付方式的规定。不得强制供应商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三是除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四是对保证金的形式与返还方式进行规定。
第三,强化信用意识。政府信用是整个社会信用的表率,该《条例》强化了信用意识,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及大型企业如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的,其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以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相关涉企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在支付资金中失信也是一种失信行为,也应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对其惩戒。
第四,应明确列出违规的主要表现形式。长期以来,由于人们把延迟、拖欠款项支付作为一种小事,没有认真对待,使之变成了一种顽疾。因此,应参照《条例》的规定,明确地列出了在支付过程中几种违反规定的表现形式。一是采购人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保证金。二是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资金。三采购人是不得强制要求供应商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四是采购人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第五,明确监督管理职责。《条例》规定,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是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审计机关依法对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实施审计监督。那么,对于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资金支付问题,不仅只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事,其他监管部门也有责任。
第六,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对于在政府采购资金支付中问题的处罚,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虽然有相应的处罚规定,但没有威慑力,总有采购人采取各种方式规避,而这次《条例》的出台,为政府采购员监管部门加强对资金支付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提供了法规依据。一是明确了财产罚的形式。政府采购也应按《条例》的规定,对迟延支付款项的,采购人应当给供应商支付逾期利息。如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二是明确更多的行为罚。《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湖北省荆门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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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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