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势而为,规范政采信息公开
顺势而为,规范政采信息公开
■ 黄钢平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近年来部署出台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优化营商环境,离不开信息的公开。对此,财政部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确保政府采购公开透明。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内容
公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等信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及相关政策,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基本准则和要求,政府采购活动必须严格遵守,确保在全国范围内做到政府采购竞争规则和交易规则统一。向社会公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便于政府采购各当事人了解和掌握,有利于政府采购各项政策的执行和落实到位,同时便于社会监督。
公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规定: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省级财政部门依托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以下简称省级分网)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名录信息全国共享并向社会公开。
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条、《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以下简称“135号文”)等都对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作出了相关规定,同时要注意,采购项目信息公开的主体是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包括:发布采购信息公告。采购人开展采购活动,应当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相关的信息公告,如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公告等。如果有澄清、修改或项目终止,还应当发布相关的更正公告或终止公告。公告应当包括的内容在相关制度中也有明确规定,比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都明确了有关要求。
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文件。《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因此,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属于依法必须公开的内容。
公开采购结果。《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成交结果也属于依法必须公开的内容。
公开采购合同。《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87号令第七十二条规范了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财办库〔2020〕50号,以下简称“50号文”)规范了采购合同格式。
公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信息。135号文明确规定:“监管处罚信息,包括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信息,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信息公开包括:公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相关当事人名称及地址、投诉涉及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投诉事项或监督检查主要事项、处理依据、处理结果、执法机关名称、公告日期等。投诉或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应当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公开对集采机构考核结果。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名称、考核内容、考核方法、考核结果、存在问题、考核单位等。考核结果应当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公开对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结果。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向社会公开。
公开信用信息结果。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处理依据、处理结果、处理日期、执法机关名称等。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失信行为信息月度记录应当不晚于次月10日前公告。
公开政府采购意向信息。推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是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做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有助于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方便供应商提前了解政府采购信息,对于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升采购绩效,防范抑制腐败具有重要作用。根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的推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要求,近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明确了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遵循“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原则,在试点的基础上推开。
改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几点建议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在实践中也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要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实现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完整,确保信息真实、可靠、合法,建议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
加强培训学习,提高信息公开的思想意识和自觉性。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网上线下、集中培训或分散学习等多种形式,开展法律法规制度的学习,让广大信息发布主体熟悉掌握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自觉依法对应当公开的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发布。这里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关于信息公告格式规范问题,根据50号文,财政部门、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自2020年7月1日起要按照规范的格式编制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届时,发布主体就不能“任性”发布信息了。二是关于政府采购意向公开问题,这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内容之一,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做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有助于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因此,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10号文要求,做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并加强督促检查。
加快信息化建设,为信息公开提供技术支撑。政府采购信息依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上发布,发布媒体的管理者应当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的大局,加快网站建设,以满足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要求,为信息公开提供技术支撑。
加强监督管理,加大问责力度。检查发现采购人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的,依照《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追究法律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情形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作者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二级巡视员、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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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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