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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与投标文件的报价不一致如何选择评标依据?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0-04-23 15:46:33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有问有答

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与投标文件的报价不一致如何选择评标依据?

■ 本报记者 马金眈

问题

记者日前看到这样一个问题:开标一览表显示A公司的投标报价为3800万元,投标报价修正未让A公司确定前,评标委员会发现拟确认的投标报价(投标文件报价:3880万元)与开标一览表上的报价金额不一致。那么,应该选择哪个金额作为A公司的报价依据才合法合理?哪个报价才是A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回答

“首先要看招标文件是否有明确规定。如果有明确规定,以招标文件规定为准;如果没有规定,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修正。”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评标部部长王永锋告诉记者。

中贸国际工程招标(北京)有限公司负责人成凯也表示,主要看采购文件如何规定,如果没有特殊规定,应当以87号令第五十九条为准。

“如果招标文件没有另外规定,那么,最终的评审是以3800万元为准,还是以3880万元为准?”记者追问道。

“一般来说,按照87号令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以开标一览表上的报价为准。除非招标文件规定了特殊的报价修正方法或者投标人不确认修正后的报价。”成凯说。同时,他也给出了法律出处,根据87号令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王永锋也表示,修正的报价以87号令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即3800万元为准。修正的报价要按照87号令五十一条的规定,需要由供应商确认是否接受,如果供应商接受该报价则继续评审,不接受则判定其投标无效。另外,修正的价格是评标委员会按照法规来进行修正,而不是由供应商来确认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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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950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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