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意向公开应当“承前启后”
【聚焦政府采购意向公开】
编者按:近日,财政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同时规范了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文本格式。这一举措在业内引发热议,有人赞不绝口,也有人提出现实难题。为此,本报特刊发“聚焦政府采购意向公开”专题,为广大从业者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政采意向公开应当“承前启后”
——对政府采购需求公示的认识及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建议
■ 汪涛
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以下简称《通知》),作为落实政府采购深化改革以及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就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步骤、主体、渠道、依据、时间等作出了具体部署,为下一步开展试点工作指明了方向。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必要性
我们知道,信息披露是否及时充分是影响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因素。在资源配置过程中,信息不对称会影响交易的效率,导致资源配置的扭曲,甚至产生严重的腐败问题。在具体实践中,信息不对称是客观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在经济学中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类人员对有关信息的了解是有差异的,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贫乏的,则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信息不对称往往会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完全消除信息不对称是不可能的,但可以通过一些机制,减轻信息不对称的影响。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就较好解决了信息不对称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影响问题,让广大潜在供应商更早知道采购信息,提前与采购人联系沟通,更早地介入到采购活动中,补齐了供应商发现信息能力上的不均衡短板,更好地避免了在决策行为上面临的不确定性,使采购人和供应商均能设置更好的策略,降低交易成本,对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保障潜在供应商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提升采购绩效,抑制腐败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与政府采购需求公示的联系与区别
《通知》一经发布,就引发了相关从业者的大讨论,大家的第一感受就是,政府采购意向公开与我们所看到的招标之前的政府采购需求公示、政府采购需求征求意见公告等是不是一回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在实际操作中,多地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不断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以及需求管理。江苏、安徽、广东等地均对政府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进行了规范,山东、黑龙江、贵州等地对政府采购需求编制与公示作出相关要求,并强化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就是预算单位将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项目的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内容在采购活动开始之前至少30日在政府采购网站等约定渠道公开。
政府采购需求公示,作为需求管理内容的一项,就是对于符合财政部门规定的相关情形的,预算单位在其政府采购需求方案确定后,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征求相关参与方意见。对于有些关于采购文件的征求意见公示或者通知,笔者认为,也应划入政府采购需求公示概念之列。
两者的共同点包括: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方便供应商提前了解政府采购信息,保障各类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提升采购绩效。
都对预算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公示。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概况、预算金额等等。
两者的不同点有: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更多是为了提前告知供应商采购信息,做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欢迎潜在供应商上门联系沟通;政府采购需求公示是对采购标的物各方面要求征求意见,目的是完善政府采购需求,作为编制采购文件、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基础和依据,简单说,政府采购需求公示的内容就应该是最后政府采购文件的需求内容。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对于是否论证没有约定;政府采购需求公示之前,一般要求对需求内容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
目前政府采购需求公示主要起到了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作用
政府采购需求公示的目的是为了让潜在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需求的完整内容,对于政府采购需求中涉及的倾向性、限制性、排他性等不合理条款以及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反馈给预算单位及代理机构,及时进行修正,避免文件发出后,因质疑、投诉导致项目停顿情况的发生,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但就目前了解到的情况来看,供应商对于政府采购需求公示的关注也仅仅是为了了解项目的大体概况,对于方案的真正细致关注还是在招标文件发出之后,如对项目进行质疑、投诉也多是发生在政府采购文件发出以后的阶段。从供应商的角度来讲,招标文件更全面细致,且前期未提异议并不影响在采购文件发出后继续对相关内容提出质疑;多数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需求公示的内容更多的是对采购项目的概况描述,详细程度远低于招标文件实际采购方案,因此,目前大多数的政府采购需求公示起到的恰恰是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作用。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试点工作的建议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正式纳入采购流程之后,对于采购人,某些需要公示以及提前征求意见的项目来说,相当于增加了一道流程;对于供应商来说,文件发出之前需要关注多组信息,信息源以及信息量扩大了,掌握信息更全面了,但也无形中增加了时间成本。为此,是否可以考虑将政府采购意向公开与政府采购需求公示合二为一,发挥二者的各自优势,并将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纳入需求管理。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不仅仅服务于供应商,同时也应该服务于预算单位,随着采购人主体地位的不断强化,“缺位”不免责,责任不再“潜水”,但目前采购人的实际操作能力与责任不对等,采购人无法承担责任,政府采购意向公开也应作为采购人向潜在供应商征求合理方案的重要渠道,建立反馈机制。一方面通过社会力量协助,解决采购人信息量、知识面以及专业化不足的问题,不断提高采购人的政府采购需求编制水平,另一方面,将对政府采购需求的质疑、投诉前置,提高政府采购执行过程的顺畅程度,提高政府采购绩效。
集采机构应强化咨询服务功能
《通知》明确规定,政府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负责公开。那么,集采机构作为委托代理机构,作为提供场地、咨询和交易服务的机构,在政府采购意向公开中应该完成哪些工作呢?
充分调研,为相关部门制定政策提供参考。充分发挥集采机构一头连接政府,一头连接市场的作用,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采购人和供应商的意见和建议,供相关部门制定切合当地实际的试点政策提供参考。
为采购人提供专业化服务。针对采购人政府采购需求制定过程中的困难,结合采购人实际要求,提供专业化指导和服务。
靠前一步服务,接到委托以及交易项目后,或者预算信息到达后,及时与采购人确定采购活动开始时间,便于采购人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进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
与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发布媒体做好对接,拓宽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范围,为供应商获取信息提供便捷渠道。
做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归档工作,完善采购项目档案管理,为相关部门检查及督促做好准备工作。
(作者单位:山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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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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