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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0-03-23 15:34:04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声音】

@广西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长黄钢平:

目前,财政部已连续三年共发布了三批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指导性案例,共计32个。在这些指导性案例中,涉及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投诉处理案例、举报处理案例;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案例。在这些指导性案例中,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类型化梳理,统一处理处罚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全国范围内“同错不同罚”的问题,也为各地财政部门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提供了参考。纵观32个指导性案例,它们为解决当前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中遇到的痛点、难点问题,提供了引领性和示范性的答案。对于后续的案例发布,我提的四点个人建议:

——对列入指导性案例的投诉处理决定书实行全文公开,以便各级财政部门更深入学习、更细致了解案件的处理情况,更好地指导各地处理类似案件。比如,法院对判决生效的判决书,可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查阅。我们可参照法院的做法,将应依法公开的投诉处理情况进行公开(依法不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除外)。

——对案例延伸出来的问题,建议在“其他应注意事项”中再细化或提醒,这样既给各地财政部门处理类似案件以指引,又可警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再犯同样的错误、出现同样的问题。同时,建议在培训时就案例延伸出来的问题进行讲解。

——对投诉、举报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问题,建议再作出指导或指引,以便各地参照执行,确保不发生“同错不同罚”的问题。比如,就投诉的事项经审查后认定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但在投诉处理中,另外发现招标文件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比如存在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问题,但投诉人并没有就此问题投诉),应该如何处理?据了解,各地在处理方法上不尽相同,甚至存在财政部门内部意见都不一致的现象:有主张“就事论事”,投诉什么处理什么,没必要“多此一举”,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也有主张除处理投诉事项外,另外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必须启动监督检查进行查处,不然,投诉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存在财政部门行政不作为的法律风险。因此,对这种类型的案例,应当如何处理?建议在指导性案例中给予指引。

——近几年财政部组织开展的对采购代理机构联动监督检查,取得了很好的成效,每次检查都发现不少问题,有采购人的问题,有代理机构的问题,有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共同存在的问题,有评审专家的问题,有供应商的问题等。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如何处理?建议指导性案例选取一些类似问题的案件进行剖析,这样会更有意义。

@法律顾问郑梅清:

指导性案例和众所周知的法院判例略有不同,每一个案例都各有侧重,其不仅仅是想告诉财政部门该如何处理案例中的类似情形,有些案例同样在提醒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有些“红线”是不可以触及的。

@青岛市财政局朱士龙:

本批指导性案例涉及很多热点问题,比如保证金的收取、电子化采购和优化营商环境等等,能帮助做案例解读,我本人也感到很荣幸。

@政府采购专家吴小明:

我认为第三批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指导性案例很有典型性,每一个案例及解读我都会下载下来进行学习,针对其中的某些案例,我还是很有感触的,尤其是关于进口机电产品采购的那个案例(第30号案例)。

早在十几年前,进口机电产品采购现状还比较混乱,有些还要求有“机电证”。当时我省商务部门的工作人员过来和我探讨相关事宜,认为进口机电产品采购应该执行国际招标程序。对此,我提出了三点意见:第一,进口机电产品可以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因为法无禁止即可为;第二,现在市场是开放的,很多国内代理商也可以承担此类项目,没有必要一定要走商务部门规定的国际招标程序;第三,要求有机电证的,可以执行国际招标程序。

后来财政部出台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其中规定,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有关事宜,由财政部另行规定。这也充分证明,我当年的思路是对的。

(文字/杨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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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942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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