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冬如:批量采购彰显集中采购本意
【政采视点】
批量采购彰显集中采购本意
黄冬如
近日,中直机关2011年8月批量集中采购项目的成交公告和中央国家机关2011年第1期批量集中采购项目的中标公告相继发布,标志着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工作正式拉开帷幕,开始了集中采购制度化的进程。
早在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法》就对政府集中采购做出了清晰地定位。集中采购就是集小成多,形成批量或规模采购,真正使同类项目通过打包式采购达到物优价廉的目标,并能集中体现政府采购各种政策优势。但法律颁布之时正是政府采购工作开创初期,由于对政府采购理解和认识不到位,加上管理与操作职能界定等体制机制问题未能有效理顺,更重要的是触动采购人的采购权力利益以及部门预算改革不深入等,使立法的本意难以体现。在这样的背景下,当时的政府采购通用项目仍由采购人独立委托采购,或者通过定点方式采购,直至后来演变为协议供货形式。实际上,虽然通过了招标等形式程序,但采购人依然拥有较大的采购决定权。加上协议供货采购的一些天然弊端,如项目标的的不确定性、采购执行的随意性等,使“价高质次”问题频频发生,并与回扣、腐败因素掺杂在一起,为新生的政府采购制度蒙上了阴影。
批量采购给政府采购工作带来了曙光,也真正让人领略了集中采购的真实内涵。近日,浙江省余姚市为了推进批量采购工作,专门成立了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市长和市委常委、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的市规模采购、实物配发工作领导小组。从中,我们看到了推进批量采购工作的力度,同时也看到了它的阻力和难处。这也不难理解为什么法律实行了8年还不能真正实现集中采购。纵使有2001年的“联合集中采购”初次尝鲜,也有过一些其他的探索和创举,但推进阻力大和认识重视度不够等各种原因使这项工作整整等了8年。虽然迟了8年,但财政部将“实质性推进批量集中采购制度”作为今年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从而给政府采购制度创新撕开了一道口子。真正意义上的批量采购在许多地方没有做到,但中央部门做到了。这彰显了中央对政府采购制度创新的重视,也是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体现,更是政府采购标准化工作的有力切入点。
让人欣喜的是,中央的批量集中采购制度有效,推进扎实有力,突出了许多亮点,给地方做出了榜样。比如,对台式电脑按照功能和价位分为基本配置(3类)、一体机、工作站(2类)等多达8种配置标准类型,并设定了参考价位、显示器、CPU、硬盘、内存等详尽指标,体现了政府采购标准化的特征;专门界定分类可信安全计算机与低泄射计算机,并规定投标人参加投标须通过国家密码管理局、公安部及国家保密局相关认证、检测证书,且须符合节能产品相关要求,体现了政府采购专业性和政策性要求;采购人网上申报批量需求、供应商网上录入数据生成合同,体现政府采购电子化趋向特征。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中央部门的实际行动和坚强的制度执行将有力地推动政府采购的发展和创新,也给地方政府采购发展带来更多信心和活力。要想使这项制度长期有效地执行下去还需要坚定的信念和持久的努力,也需要注意制度执行中的一些方法和问题。比如,必须将采购价格作为第一要义,注意中标价与市场价的评估和审决;必须预测供货服务的多重性和复杂性,细化招标文件服务需求,给投标人充分的项目知情权和合理的供货成本估算空间;必须加强监督和处罚,留意未纳入批量采购的采购人,这需要集中支付和结算等配套制度的深化;更为重要的是,在总结完善电脑、打印机批量采购的经验基础上逐步推进家具、电梯、空调、修缮工程、物业、咨询等其他通用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批量集中采购工作。
协议供货采购是阶段性产物,它的未来是通过采购形成长期供货合同。批量集中采购最重要的一点是将采购人的计划意识统一起来,由此通过归类集中采购将货物供应给各部门。而真正的集中采购将是电子集市,即通过信息化的手段实现采购权的集中。这才是《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所在,是回归集中采购的本意之举。(作者系法学博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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