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要下“真功夫”
【政府采购与优化营商环境】
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要下“真功夫”
■ 侯永正
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要“营造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也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按市场化原则配置资源的政府采购,更应结合贵州实际,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大力提质增效,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为我省整体营商环境提升发挥积极的示范作用。
打造公开透明的阳光采购环境
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的生命线。一个地方的营商环境如何,首先看政府和市场是否敢于公开透明。因此要树立公开透明的现代治理理念,重点贯彻落实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等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在格式规范统一上下工夫。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要向市场主体提供政府采购所有依法公开的法律制度、采购要求、采购机会、采购合同、救济机制等信息,将其中的商业机会公开透明地给予所有潜在的供应商,做到计划、流程、结果、合同、验收等全过程信息按规范统一的格式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发布,并推进采购意向公开,以便于供应商提前了解采购信息,做好应标和响应准备,提高公众对政府采购的知情权和采购效率。针对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更正事项、采购合同、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和验收结果等信息公开薄弱环节,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加强考核监督和第三方评估,切实实现公开的充分性。
在渠道相对集中上下工夫。要按照“全国一张网”的要求,积极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进一步推进我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网络平台的标准化建设和运维工作,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和安全防护机制,完善平台服务功能,为各类采购主体提供便捷、免费的信息发布。坚决纠正不通过指定媒体发布信息、隐瞒信息、差别提供信息等问题,使公众在同一时间内及时、全面、准确地获得同样的信息内容,维护政府采购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在便于查找获得上下工夫。要树立以人民为中心思想,更加突出网络公开主渠道作用,贵州省政府采购信息要在中国政府采购网贵州分网(贵州省政府采购网)上统一发布,并提供便捷、免费的在线检索服务,节约公众获得政府采购信息的成本,坚决纠正信息查找不便捷、信息共享不通畅等问题,让采购主体在发布和获得政府采购信息的同时,尽可能地少付出人力物力和财力。
打造公平竞争的高效采购环境
公平竞争是政府采购的核心。政府采购从根本上讲是市场交易行为,因此要树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治理理念,重点贯彻落实好《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等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在强化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上下工夫。
要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以竞争政策为基础来协调相关采购政策,完善管采分离等交易制度,构建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聚焦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机制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和有效约束政府采购行为,实施统一的采购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积极推进贵州省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和电子卖场建设,降低供应商投标成本,完善政府采购保证金收退机制,消除歧视性、隐蔽性的政府采购壁垒,树立采购当事人平等守信的契约精神,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在政府采购准入和退出、参与市场竞争、平等使用资源要素等方面的权利,切实降低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门槛,在规范市场秩序上发挥政府采购的导向和示范作用。
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上下工夫。要积极顺应经济全球化和贸易一体化发展的政府采购国际化潮流,树立可持续采购理念,把不破坏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作为政府采购制度审查的前提,在清理存量、严审增量、完善制度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看住采购中“乱伸的权力之手”,切实提升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政府采购的活跃度。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进行全面清理,推进政府采购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要完善容缺受理机制,充分发挥诚信“红名单”“黑名单”作用,在政府采购领域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依法有效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参与权。
在提高采购绩效上下工夫。要坚持公平竞争和成本效益原则的有机统一,以提高政府采购运行效率和采购绩效为重点,健全公平竞争的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优化办事程序,细化执行要求,简化材料提供,提高供应商参与便利度,不能以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程序问题限制和排斥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要注重结果导向,及时支付采购资金,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监督评审专家公正履行“授标权”,把更多的采购自主权等主体责任还给采购人,切实促进采购主体不一味追求低价格,把注意力放在采购质量、价格和效率三要素平衡上,推动“物有所值、节资防腐、良治与效率”采购目标的实现。
打造公正裁决的法治采购环境
公正裁决是政府采购的救济底线。无救济则无权利,营商环境也必受其乱。2019年9月,“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已明确列入国务院第一批部门行政裁决事项。因此要树立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的现代治理理念,重点贯彻落实好《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在投诉机制的公平性上下工夫。供应商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参加者,也是政府采购活动的主要监督者,要让供应商知道并容易获得救济的程序和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应主动公布接收质疑投诉的方式、联系电话等信息。各类采购主体要共同遵守质疑投诉的申请、受理、回避、证据、调解、审理、执行、期间和送达等方面的程序性规定,防止供应商滥用投诉权利,捏造实事、提供虚假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扰乱政府采购秩序,损害社会诚信。
在建立多元化解机制上下工夫。要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主动适应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工作机制,完善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畅通供应商救济渠道,优化救济程序,积极履行裁决职责,注重厘清投诉案件“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的工作思路,练好抽丝剥茧法条内涵的基本功,真正把握投诉案件所反映的实质性问题和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让冷峻的法条永远充满人性的温度。
在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上下工夫。要把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供应商合法权益有机统一起来,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全面落实“谁采购、谁负责”的权责对等原则,增强处理质疑投诉案件的主动权,适时成立非营利性行业自律组织,构建好亲清政商关系。要充分调动评审专家配合答复询问和质疑的积极性,依法、及时、准确、实事求是地做好答复工作,有针对性地引导投诉人的法规心理预期需求,用真情帮助投诉人熟知投诉处理法定程序,在依法维护权益诉求上用真功,完善对供应商的利益损害和补偿机制,达到释疑解惑、化解矛盾、平息纷争、高效便捷的效果,保障供应商平等获取商业机会,合法权益不受非法损害,切实提高政府公信力。
(作者单位:贵州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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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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