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取消能否等于无条件参与?
【实务探讨】
资质取消能否等于无条件参与?
■ 柳艳柏
2010年,“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被列为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2013年: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批和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被取消。
2014年,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实施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取消。
……
近年来,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推进,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行政许可逐渐被取消,市场竞争更加充分。
对此,一种观点认为,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要求已经消除,那么,就不应该再对其提出其他基本条件,比如,要求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等。另一种观点则表示,还应当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严管理,提出一些基本条件,且要根据新时代要求增加一些必要条件,比如具有良好的资信证明,同时也可以参照政府采购对一般供应商要求的基本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在实践中,应当细化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的基本条件。其理由如下:
招标代理资格取消后,招标代理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经济条件好一点的省份突破千家,地市级突破百家。减政放权后大家都想在公共市场分一杯羹,这固然是好事,但招标代理机构蓬勃发展的背后隐患也不少。如,市场份额只有那么大,这么多机构如何经营生存?人员配置如何安排?如何谈专业化、提升服务水平?结果一系列“夫妻店”式的招标代理机构出现,有的代理机构为了生存乱收费甚至和投标人串通参与项目实施。再如,项目质量难以保证。因为没有足够的业务量做支撑,许多小型招标代理机构只有两三名工作人员,基本上都是临时聘请且不稳定,有人甚至一年跳槽至两三个招标代理机构。没有人才做支撑,那些“夫妻店”式的招标代理机构接到业务都不知道从哪里着手编制招标采购文件,导致文件是错漏百出,更谈不上专业性。另外,项目资料档案无从查起。笔者有一个朋友,其经营了一家“夫妻店”式的代理机构,起初接了几个政府采购项目,后来因为没有太多业务就中止了相关工作,也没有档案资料存档,到了第二年其在接受政府采购检查时,无资料可查,更不用谈档案的长期保管和档案的利用了。
招标代理机构是市场经济条件的重要生产要素。作为社会中介机构的一部分,中介机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促进生产力的进步、促进生产资料再次分配起着重要的作用。招标代理机构作为社会公共生产资料再次分配的重要环节,不是简单的、普通的生产资料分配,它涉及公共生产资料再次分配的社会公平性与合理性。行政许可取消后,有关法律法规明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基本条件,这对代理机构在市场上发挥应有之义大有裨益。
那么,如何进一步明确招标代理机构从业的基本条件?笔者认为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资金良好记录;征信信用记录良好。
实践中,应有效杜绝“夫妻店”执业。面对招标代理公司成立相对容易的情况,近几年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中,有近30%为类似“夫妻店”经营。同时还应有效杜绝“皮包公司”经营。有的公司甚至是一部电话,一张桌子,一个公章,一个老板,一台电脑的“五一”招标代理机构,老板靠面子接业务,再邀请别家代理机构的技术人员制作招标文件。
除了负面行为防范,对代理机构还应正面引导。比如,促进招标代理机构的专业化。通过基本条件的明确使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按照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要求进行资源配置,提升招标代理机构专业水平。促进招标代理机构做强做大。市场经济不只是个体经济也不全是“小而全”的公司经营,而是应当通过市场的优胜劣汰促进企业做强做大。作为企业的招标代理机构也应当顺应市场规律,提升招标代理机构在国际国内咨询市场的竞争力,随着“一带一路”等国家的发展战略思路走出去,树立良好的中国咨询服务业形象。
(作者单位:国鼎和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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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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