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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以行政手段纠正民事活动中的不良问题

栏目: 理论前沿,电子报 时间:2019-10-21 17:44:49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不应以行政手段纠正民事活动中的不良问题

山西省机械设备成套局原总工程师陈川生

为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针对相当一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合同款的问题,工信部起草了《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笔者看到这个文件名的第一感觉就是,干活给钱这类天经地义的事情还需要政府发文件吗?但是转过头来又想,中小企业在市场活动中属于弱势群体,由政府说句话也好。于是笔者仔细拜读了《征求意见稿》。

读过之后,笔者感到政府的好心用错了地方,没有分清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的区别。行政行为应当依法行政、越权无效,民事行为应当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合同债务是民事行为,由合同法予以规制,《征求意见稿》关于付款期限等规定一无上位法的依据,二无当事人的委托,把企业视为属下、臣民教育,就像教不懂事的孩子“五讲四美”一样,实在没有必要,市场能够解决的问题政府不应干预。

这里笔者想起一个故事。有位教育局局长的儿子在上课时和同学打架,受到学校的严厉批评,并被告知当父亲的教育局局长。孩子回家后,局长父亲对儿子的错误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作为家长这是正确的。但是,这位局长为了防止此类事件发生,上班之后以教育局的名义给各校发了通知,严禁学生在上课期间打架。通知下发后各校哗然,有调皮的学生说,教育局不让上课时打架,那下课时是否可以打架?

这个故事有以下启示:一是针对民事行为的管理角色很重要。家长可以管孩子,同样,作为金融企业出资人的财政部,可以出资人的身份纠正投资企业此类错误行为,国企应当在市场活动中起表率作用;二是用行政手段纠正民事活动中的不良问题,反而会产生更多问题,造成恶性循环,其后果是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出现立法意图的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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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901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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