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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政府采购制度体系速览

栏目: 理论前沿,电子报 时间:2019-07-04 18:32:19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澳大利亚政府采购制度体系速览

四项基本原则

澳大利亚具有较完备的政府采购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由联邦政府、州政府以及地方政府分别出台的政策所组成。其中,联邦政府明确规定了澳大利亚政府采购的四项基本原则。

第一是物有所值(Value for Money)。即行政机构在采购货物或服务时,以总成本与总收益为基础对不同供应商进行比较分析,然后再选择。在选择过程中,成本并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还应将所采购产品的市场成熟度、供应商过往表现、产品到期后更换的方便性、采购或售后服务时产生的间接成本、重置成本以及报废成本、合同条款的灵活性等因素都考虑在内。

第二是鼓励竞争(Encouraging Competition)。澳大利亚政府为鼓励竞争,且依据反歧视原则,规定所有潜在供应商,无论是否拥有外资、无论规模大小均有公平的机会参与竞争。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得以来源地为评价标准,而应以是否满足特定需要为采购标准。同时,为保障中小企业利益,特别规定,不允许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各行政机构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10%以上,并且在采购活动完成后的30天内必须付款。

第三是效率、效益、符合资源使用伦理准则(Efficient, Effective and Ethical Use of Resources)。各行政机构首席政府采购官负责制定具体的采购需求,选择最合适的采购程序和方法,公正地运用政府资源进行采购,让交易建立在公平、诚实的基础上,确保所有潜在供应商得到相同的采购资讯。

第四是问责制与透明度(Accountability and Transparency)。各行政机关参照《财政管理和责任法》《财政管理和责任条例》《联邦采购指南》的规定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采购员、谈判代表、行政机构首席采购官、行政机构部门领导、各部部长均须为采购结果负责。

澳大利亚主管采购的机构为联邦财政与管理部门,其中专门负责政府采购的部门为商业服务部、预算部、合作部以及财政和电子商务部。商业服务部主要负责联邦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的制订、修改,以及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负责对货物、服务供应商的市场准入资格进行审查和认定;负责政府采购投诉事项。预算部主要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审批、预算资金的划拨、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以及各行政机构采购预算的协调、建议等。合作部主要负责联邦政府各行政机构之间政府采购计划、项目的协调、分配,同时负责财政和公共管理部内部的政府采购,提供各机构资讯管理和服务。财政和电子商务部的主要职责是进行电子采购的宣传,建立电子商务系统和网络,促进电子采购工作的发展。澳大利亚全年的采购计划都会在统一的政府采购平台发布。此外,该网站还提供各采购项目详细的采购内容、招标文件下载地址、招标截止日期、已完成项目的采购结果以及即将招标的项目信息等。任何供应商都可以在该网站进行注册成为会员,并在网站中勾选有兴趣的货物或服务品目。当相关项目招标启动时,网站会自动将招标信息推送至供应商注册时使用的邮箱。

三种采购方式

澳大利亚的采购方式主要有三种,即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以及直接采购。

公开招标方式是指,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官方网站发布采购公告后由潜在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交投标申请,采购机构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接受所有符合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然后进行初选、终选。选择性招标是指,采购机构经初选后,向经过选择的潜在供应商发出邀请,收到邀请的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然后进行终选。在对供应商进行初选时,应确保一定数量的供应商充分竞争,且初选过程中对其他潜在供应商没有差别待遇。选择招标适用于三种情形:一是按货物或服务种类划分的可供多次使用的名单,名单列有经过预选并符合相关采购要求的潜在供应商,符合要求的厂商名单会定期更新,当进行选择招标时,应以名单上的供应商为优先考量。二是行政机构的采购部门提出特定要求,比如在某特定行业、产业的主要供应商才有资格进入候选名单。三是持有某种特定资格或符合法律法规的特殊供应商。直接采购是指,采购部门仅邀请一家供应商或多家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该方式只能在有限的条件下使用,例如完全没有收到厂商的投标申请、或是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符合采购项目的最低要求、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采购项目而来不及进行公开招标、没有可替代品或只有一家供应商。

两种采购类别

澳大利亚的政府采购分为两种,一是强制采购(Mandatory Procurement Procedures),二是非强制采购(non-Mandatory Procurement Procedures)。对于采用《财务管理和问责法案》规则的联邦政府部门,采购金额在8万澳元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项目,采用《英联邦当局和公司法》为准则的地方行政机构,采购金额在40万澳元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项目,以及采购金额在900万澳元以上的公共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强制采购。对于包括国际间捐赠、贷款、所实施的采购以及直接用于国际救助所实施的采购,则均属于非强制性采购。

(昝妍/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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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872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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