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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外延推进全流程绿色采购

栏目: 理论前沿,电子报 时间:2019-07-01 19:02:23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扩大外延推进全流程绿色采购

■ 沈德能

今年4月,财政部联合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和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提到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鼓励采购人在采购需求中提出更高的节能环保要求和扩大绿色采购的范围。《通知》对采购实践极具指导意义,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

绿色采购的外延应进一步扩大

目前,政府绿色采购仅限于节能和环保产品采购,即狭义的绿色采购,尚未涉及健康安全、低碳循环等产品采购,更不用说绿色服务采购。笔者认为,广义的绿色采购是指在采购活动中,推广绿色低碳理念,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安全健康、循环低碳和回收促进等方面,强制或者优先采购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品和服务的行为。

节能和环保产品采购,根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当然,绿色产品采购不仅限于节能环保产品,还应包含健康、安全、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产品以及绿色服务采购。在政府购买服务时,应优先购买符合绿色要求的服务,包含提供服务的工具(产品)、手段和实现服务的途径等。

政府绿色采购还应扩展到绿色采购过程。即通过绿色的手段、方法和措施完成采购活动,如推行全流程电子化采购,减少纸质文件,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还可延伸到政府采购合同的绿色履行和政府采购的绿色监管。在采购合同履行中贯彻绿色理念,如采用绿色的包装材料、绿色的运输方式等。绿色监管手段,可以是通过在线监管指令的下发,实现电子监管、电子审批备案等。

因此,政府绿色采购的外延应当是整个政府采购的全流程环节,即在所有采购环节中贯彻绿色采购理念和方法。

加大绿色采购力度可能面临的问题

《通知》明确,对于已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采购人可在采购需求中提出更高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给予优先待遇。这就涉及度的把握问题。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据此,采购人在提出更高的节能环保要求时,还要考虑其是否符合采购项目特点或采购需求,或是否与合同履行相关,以防有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之嫌。另外,还要注意正确区分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给予优先待遇与差别待遇,以及对于品目清单内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是否还要再对其中的某些产品给予优先待遇。

《通知》还明确,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采购人在提出这方面需求时也要多加考量,在采购需求中加入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时,是否可能直接指向特定的产品,对其他供应商构成差别待遇?是否造成超需求采购,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

综上,在没有具体明确的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下,采购人加大绿色采购力度的意愿可能面临一些现实问题。概括说来,就是采购人绿色采购的力度有多大,才是合法合规合理的,才能既符合政府绿色采购的要求,同时又不会“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这还需要实践的检验。

解决建议

针对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矛盾,笔者提出两点建议供业内同仁参考。

第一,政府绿色采购可归为“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特殊情况”。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的采购,考虑到加大绿色采购力度的政策要求以及项目实际情况,采购人也可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第二,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以下方式处理: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在判断不合理条款时,采购人因加大绿色采购力度而提出的符合政策要求的采购需求,不应作为不合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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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871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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