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采购报社主办 财政部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专题 >> 2019年两会报道电子报 >> 代表委员“会诊”药品集中采购

代表委员“会诊”药品集中采购

栏目: 2019年两会报道,电子报 时间:2019-03-11 19:48:07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代表委员“会诊”药品集中采购

■ 本报记者 吴敏 孙冉冉

“今年2月,药品集中采购的试点工作在北京等11个城市正式推出。”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首场新闻发布会上,新任全国政协大会新闻发言人郭卫民介绍。

药品集中采购是降低药价,推进医改的重要抓手之一。全国两会期间,代表委员对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提出了很多好的建议和提案。也就是在全国两会期间,国家医疗保障局发文,将药品集中采购中选价作为医保支付标准。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在代表委员的推动下逐渐走向完善。

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正式推出

国务院办公厅今年1月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深入推进医改。

《方案》指出,在试点地区公立医疗机构报送的采购量基础上,按照试点地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年度药品总用量的60%—70%估算采购总量,进行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以量换价,形成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试点城市公立医疗机构或其代表根据上述采购价格与生产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剩余用量,各公立医疗机构仍可采购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的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

《方案》明确了目标任务。选择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对应的通用名药品中遴选试点品种,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实现药价明显降低,减轻患者药费负担;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改善行业生态;引导医疗机构规范用药,支持公立医院改革;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方案》总体思路是按照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即国家拟定基本政策、范围和要求,组织试点地区形成联盟,以联盟地区公立医疗机构为集中采购主体,探索跨区域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在总结评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扩大集中采购的覆盖范围,引导社会形成长期稳定预期。简单地说,带量采购可以理解为大型“团购”,明确采购量,低价者中标,带量采购可以通过企业间的市场化竞价,起到以量换价的作用,降低采购药品的价格。

采购的方式是根据每种药品入围的生产企业数量分别采取相应的集中采购方式,即入围生产企业在3家及以上的,采取招标采购的方式;入围生产企业为2家的,采取议价采购的方式;入围生产企业只有1家的,采取谈判采购的方式。

去年12月,由国家组织的、11个城市参与的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展开了首次药品集采招标。与试点城市去年同种药品最低采购价相比,药价平均降幅52%,最高降幅达到96%。

将药品集中采购中选价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药品集中采购虽然已经开始试点,但是药品集中采购的中选价与医保支付标准还是脱节的,在今年两会期间,有医疗界政协委员提到该问题。可喜的是,3月5日,国家医保局官网就发布《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在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九个省市,医保部门根据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的采购价格、各医疗机构与企业约定的采购品种及采购数量测算带量采购药费金额。

在医保基金预算中明确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药品专项采购预算。医保经办机构在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前,按照不低于专项采购预算的30%提前预付医疗机构,并要求医疗机构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降低企业财务成本。鼓励医保经办或采购机构与企业直接结算或预付药款。

在支付标准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原则上以集中采购中选价作为该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

当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时,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按比例分担。对部分价格与中选药品价格差异较大的药品,试点地区可按照“循序渐进、分类指导”的原则,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2-3年内调整到位。

对于招标中未中选药品的价格,《意见》也作出了调价要求,鼓励非中选企业主动降价,向支付标准趋同:

非中选药品2018年底价格为中选价格2倍以上的,2019年按原价格下调不低于30%为支付标准,并在2020年或2021年调整到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非中选药品2018年底价格在中选价格和中选价格2倍以内(含2倍)的,原则上以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

药品集中采购还有多方面完善空间

虽然我国在药品集中采购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有些方面还需要继续完善。

全国政协委员、农工党宁夏区委会主委戴秀英今年向大会提交了题为《加强国家基药与医保制度衔接的建议》的提案,继续在医改方面建言献策,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戴秀英指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靠医保制度提供筹资和相应支付支撑,但在实施中发现两种制度的配合、衔接存在许多问题和矛盾,亟待解决。

她表示,基本药物目录和医保药品目录分别分管于国家卫计委和人社部,基药目录制定缺乏医保部门的监督与参与,医保机构对基本药物的采购及不合理用药管理参与不足。基本药物目录只通过专家进行咨询遴选,并未考虑医保基金的支付能力。而且两个药品目录只规定了药品通用名,未明确药品规格,给药品生产企业创造通过降低药品规格来谋取利润的机会。

目前我国实行统一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基药大多在基层医疗机构配备使用,而医保目录药品采购则是面向大医院,两种目录药品招标采购未实现并轨,药品招标采购不一致造成同一地区“同药不同价”的混乱局面,不利于药品价格的管理。两种制度用药目录不兼容,部分基药不在“医保”报销范围内。患者在基层拿不到药,无法享有医保实惠时,就不愿在基层首诊,阻碍了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

为此,戴秀英建议制定完善两种制度衔接的法规性文件,为实现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推进两种制度高度配合、加强衔接。

她建议,两种药品目录的招标采购应当并轨,可确保同一药品在不同医疗机构都以相同的价格销售,杜绝“同药不同价”的问题。也要重视医保机构对基本药物采购的参与。“我国药品招标以省通过药品交易中心进行,医保机构应参与制订药品采购方案,根据医保基金及药品目录,与企业进行药品价格谈判,这样既可有效发挥医保的议价能力和批量采购优势,也可切断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的联系,避免‘二次议价’等问题。”

与此同时,全国人大代表、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李杰也建议加强对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政策的落实,他呼吁,政府相关部门应全面落实文件精神,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在要求生产企业积极履行自身责任的同时,也要积极保护他们的切身利益得到真正的落实。




本报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840期第7版
欢迎订阅中国政府采购报

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第一份“中”字头的专业报纸——《中国政府采购报》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创刊!

《中国政府采购报》由中国财经报社主办,作为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服务政府采购改革,支持政府采购事业,推动政府采购发展是国家和时代赋予《中国政府采购报》的重大使命。

《中国政府采购报》的前身是伴随我国政府采购事业一路同行12年的《中国财经报?政府采购周刊》。《中国政府采购报》以专业的水准、丰富的资讯、及时的报道、权威的影响,与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国政府采购发展事业的脉搏与动向。

《中国政府采购报》为国际流行对开大报,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个版,全年订价276元,每月定价23元,每季定价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订阅。 可以破月、破季订阅。

欢迎订阅《中国政府采购报》

订阅方式:邮局订阅(请到当地邮局直接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