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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为何如此受宠

栏目: 调研 时间:2014-02-21 10:54:35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非招标采购方式专题探讨竞争性谈判篇(1)】

开篇的话:弥补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制度空白,被列入财政部2011年政府采购工作重点。那么,在实践中,非招标采购方式具有怎样的特点,存在哪些需要进一步规范的问题?从本期起,本报刊出“非招标采购方式专题探讨”栏目,将分别围绕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方式进行分析探讨。本期刊出竞争性谈判篇(1)。

“招标程序太烦、时间太慢,咱能不能改为谈判?”---

竞争性谈判为何如此受宠

本报记者 田冬梅

“招标程序太烦、时间太慢,咱能不能改为谈判?”这种近乎滑稽的采购方式要求,并非插科打诨,而是真实地发生在实践中,它从一个侧面也证明了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魅力”。

工程扩建、装饰装修、小型机、监控、物业管理、档案密集架、软件、车床、办公家具……凡是在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采购,基本上都能够看到竞争性谈判的身影,而由招标方式改为竞争性谈判的情形也不少见。作为政府非招标采购方式之一,竞争性谈判无疑是使用频次颇高的一种采购方式,在部分地区,其使用次数甚至超过其他采购方式的总和。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让竞争性谈判得到了如此“宠爱”?

“灵活”的采购方式

关于竞争性谈判,记者在采访中听到最多的是时间短、效率高、操作方式灵活、适用性强等类似的赞誉。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因各种原因存在一定的随意性,采购活动前期不能充分考虑采购程序所花费的时间,而竞争性谈判的时限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相对灵活掌握。”西部某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相关人士表示,《政府采购法》实施之初,因制度本身推广时间较短,采购人的抵触情绪以及对效率的质疑等,使得竞争性谈判成为协调各方的中立举措。在一段时间内,竞争性谈判呈现出了被扩大化使用的态势。

“相比于其他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具有法律范围内的灵活性。”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认为,由于是采取谈判方式,采购人可以同参加谈判的投标人面对面地对产品的技术、档次、使用功能、价格、供货期、付款方式等实质性问题进行探讨、磋商、谈判,有助于采购人进一步加深对各家产品的认识、了解和对比,弥补设计上的不足,并能够及时地修正谈判文件中遗漏的条款,有利于采购工作不留遗憾和死角。

除了上述观点外,也有部分业内人士认为,竞争性谈判的最大优势是性价比较高。通过谈判过程和至少2轮的报价,一方面将不同投标人的报价水平进一步降低;另一方面采购人可以通过与各投标人面对面的交流,结合专家的建议和意见,加深对各家产品质量、价格和投标人实力的了解,有利于实现供货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一致性采购目标,最大限度地采购到性价比最优的产品。

招标未能成立、紧急需求是主因

对于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条件,《政府采购法》第30条规定了4种情形:(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符合4种情形之一,即可使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采购需求不明确的项目,像软件、装饰装修等项目以及专业性强、比较生僻领域的项目等比较适合采用竞争性谈判。”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相关人士告诉记者,一般项目采用什么样的方式,采购中心都按照监管部门的审批方式执行。但实践中,以《政府采购法》第30条规定的第1种和第3种情形居多,大概各占近50%。

“类似的装饰装修项目,说不清预算也不明确需求的项目,大多使用竞争性谈判。”包头市该负责人表示,对于有外地供应商参加的公开招标项目,如未达到3家,且专家认为没有倾向性和不合规的项目,会现场变更采购方式,使用竞争性谈判。

“一般预算比较低的,像10万元左右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相关人士告诉记者,竞争性谈判方式不是所有的产品都适合,他不太赞成家具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采购,效果不是很好。“竞争性谈判时间较短,如果需要提供样品的话,时间太短,厂家是根本无法定做的,提供的样品大多是现成的那些陈列品,样品的质量以及是否是投标供应商自己生产的就很难保证。”该人士强调道。

“对于存在过质疑、可能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以及具有不清晰条款的项目,一般都不支持现场变更采购方式。”甘肃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地实践中使用竞争性谈判以《政府采购法》第30条规定的第1种情形居多,这与西部地区在实际采购过程中供应商资源较少有一定的关系。

“紧急需要”惹争议

尽管《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了竞争性谈判的4种适用情形,但在实践中,不同的地区对不同情形的理解存在分歧,其中对“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的理解和界定差异尤为明显。

“紧急需求应该是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突发的灾难性重大事件,以及紧迫的国际援助、人道主义的采购项目,这类采购项目有极强的时间性,而且影响范围广,不仅仅局限于一个部门的局部利益。”政府采购业内部分人士认为,现阶段对“紧急需要”的理解普遍停留在单位领导要求、应付上级名目繁多的形式需求、拨款资金要求等等层面。其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的采购需求在具备合理预算计划的前提下,凭着采购机构顺畅高效的运行机制力量,完全能够及时得到解决,关键是采购需求要有计划性,采购项目配置要求、供应商的准入资格等要稳定一致而且科学准确,采购当事人要能充分理解法定的采购程序。

然而,在记者采访中了解到,也有部分财力紧张的地区的绝大部分采购资金来源于转移支付或者是财政拨款,从资金下达到完成采购的时间确实很紧。在这种情况下,竞争性谈判的“紧急需要”就带有一定的人为色彩。

“竞争性谈判只适用于特定项目或者简单项目,不能人为地将其适用范围扩大,更不能恶意利用其采购时间比公开招标短的特点。”某政府采购相关人士呼吁,各地在实践中对于“紧急需要”的理解确实有一定的偏差,这需要上位法对不同的情形加以区分和细化,以有效解决因界定不清而产生的各地执行不一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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