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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雷锋:如何解决“可以”一词带来的争议

栏目: 专家连线 时间:2014-02-21 10:54:35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随着政府采购量的不断增大,采购过程中引发的供应商的质疑也越来越多,但《政府采购法》关于质疑的规定却不够明确,在司法实务中也曾引起一些争议。

《政府采购法》第52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从立法目的来看,这一规定应该是对质疑期限的规定。因为政府采购是个连续不断的过程,如果法律不规定质疑的期限,供应商将可以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质疑,就会使其后的所有政府采购活动都处于法律效力不确定状态,影响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然而,该条款中的“可以”一词却不能明确表达立法本意,这是因为虽然“可以”在法理上讲是授权性的法律规范,在行使质疑权利方面,该条授权供应商可以提出或不提出质疑,但是对于质疑期限,这样的表述则不够明确,将会使一些供应商理解为:可以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也可以在7个工作日后提出质疑。

对“可以”一词持有这样理解的人,不在少数。WTO争端解决机构(DSB)曾经审理的欧盟诉美国1916年税法违反WTO《反倾销协定》一案,其中的一个争议焦点即是对“可以”一词如何理解。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第6条第2款规定:“为抵消或者制止倾销,一个缔约方可以对倾销产品征收不超过倾销差的反倾销税”。1997年,欧盟提出,美国1916年税法的反倾销救济措施中除了规定征收反倾销税以外,还规定了如罚金、监禁、双倍赔偿等明显具有惩罚性的措施,这样的规定违反了GATT1994第6条第2款的规定。而美国则认为:GATT1994第6条第2款属于授权性规范,其中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其规定使用的措施是“可以”,并没有使用“应该、必须”一词。“可以”一词意味着各成员方可以征收反倾销税,但同时也说明该款并不禁止成员方采取其他反倾销救济措施。双方磋商失败后,1998年欧盟向DSB提出申请,要求成立专家组进行调查和审理。

专家组经研究后认为:“可以”一词从本意上来讲,既可以理解为“成员方只能征收反倾销税”,也能理解为“成员方可以在征收反倾销税和其他救济措施之间进行选择”。但是,《维也纳公约》规定,对条约做出解释要考虑其上下文前后关系。从上下文来看,GATT1994第6条并没有列举出其他可以采取的反倾销措施,但该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控制、监督各成员方对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如果允许成员方采取其他措施又不列出的话,如何控制监督呢?因此,专家组认为,第6条第2款应该被理解为:反倾销措施仅限于征收反倾销税,所以,美国1916年税法中的罚金、监禁、双倍赔偿等明显具有惩罚性的反倾销措施,违反了GATT1994的规定。

通过上述案例,笔者认为,应规范“可以”一词的使用,建议今后对《政府采购法》第52条进行修订明确: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于超出7个工作日提出的质疑,采购人可以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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