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录华:超预算是废标还是继续评标?
当前政府采购招标大部分情况下不公布项目预算,由此导致投标报价低于预算的投标人不够3家的问题时有发生。对于这类问题该如何处理,业内存在较大争议,各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观点不尽相同,执行办法不一,尚无通说或权威解答。笔者认为,处理该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不宜一刀切。
1.当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时,要认真分析采购预算是否科学合理。若采购预算科学合理,报价均超预算,且采购人出具书面证明不能支付的,应作废标处理;若采购预算科学合理,报价均超预算,而采购人出具书面要求有支付能力的,则不能作废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可以先行评标,并提出评审意见,然后再根据采购人的实际支付能力等情况做出是否授标的决定,若不授标,须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若确系采购预算“过紧”而造成投标人的报价均超预算,同时经评委审查投标人的报价又是合理的,对于这种情况,即使采购人无力支付,也不能作废标处理,采购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采购预算进行修改,或编报“追加预算”。
2.如果认为预算报价合理,投标人报价偏高或有一定降价余地,低于预算价的投标人少,竞争性不足,可参考《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7条,因有效投标不足3家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重新招标。
3.重新招标失败,应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3条的规定,按照以下原则处理: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4.采购机构在编制标书时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公布采购人的预算价,并规定超过预算价的报价为无效报价。这样可以避免投标人因报价过高而做无效功,也可以减少投诉的可能,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成功率,减少不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
5.要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科学编制采购预算。采购人应科学合理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要编细编实,在树立节约意识的同时,要适当留有余地,使采购预算兼具“刚性”和“弹性”的品质,从而能够从容应对产品、服务的升级换代等行情变化。采购人在编制预算时要充分搞好市场调研,通过电话询价、网上查阅、实地咨询等途径获取采购项目的性能、配置、价格等详细信息,提高采购预算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采购人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审核、批复政府采购预算时也要细致地做好工作,认真把关,提高采购预算编制的水平和质量。
此外,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尽量避免废标情况发生,在编写招标文件时,应说清楚招标人在投标产品质量、价格要求、废标条件,以便让投标人有针对性地投标,能够更好地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招标人满意的产品。(作者单位:河北省机械设备成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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