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细化代理机构管理要求
珠海:细化代理机构管理要求
本报讯 珠海市财政局日前公布《珠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管理工作指引(2019年版)》(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从代理机构办理登记、代理机构从业行为、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及信用考评三方面系统规范了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和操作程序。
关于代理机构的从业行为,《工作指引》提出了完善代理内控机制、规范操作规程两方面要求。其中,规范操作程序部分详细列举了9项代理行为要求、7项编制采购文件要求、4项组织专家论证要求、9项管理项目评审要求、2项确认评审结果要求、2项保证金收退工作要求、3项组织采购合同签订要求、6项推进信息公开要求、2项处理询问质疑要求、2项采购档案资料归档要求及2项合同履约验收要求,便于代理机构对照执行。
在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方面,《工作指引》明确,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通过日常管理或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代理机构项目代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除规定的有关内容外,还应重点检查不按要求开展的政府采购业务、违规代理应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项目等行为,重点关注同一代理机构代理同一采购人政府采购项目多次被投诉检举成立后仍长期受托、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频繁变动等情形,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不断规范代理机构从业管理。
《工作指引》要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组织开展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工作,建立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同时列明了代理机构存在的14种违法行为。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所经办的项目,存在违法行为或违规情形累计达3次的,暂停在该市从事政府采购业务执业6个月,自行组织学习;重新上岗后仍然存在违法行为或违规情形累计达2次的,暂停在该市从事政府采购业务执业2年。记入政府采购信用信息档案,报送省网和珠海市信用信息管理部门,纳入公共联合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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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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