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管服”改革释放新活力
“放管服”改革释放新活力
——近年来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简政放权综述
■ 本报记者 高荣月
在政府采购领域,“放管服”改革正收获着更多红利。
最近几年,“只见一扇门”“最多跑一次”“没有围墙内的事儿”等思维深刻改变着每一项政府采购活动。历经了“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期后,政府采购领域简政放权的步伐不断加快,路子越走越宽。
“放”得开
简政放权,有的放矢,采购人自主采购权不断“松绑”。
梳理各地集采目录不难发现,近年来,各地不断提高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适应简政放权、实现政府采购由程序管理型向结果导向型转变及单次政府采购规模上升的现实需要。根据采购需求和项目特点灵活运用多种采购方式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采购人的自主权得到了扩大,采购效率进一步提高。2018年,天津、山西、内蒙古、辽宁、浙江、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广东、广西、四川、西藏、陕西、甘肃、青海、新疆等地的采购限额标准或公开招标数额均作出调整,且普遍呈上涨趋势。其中,山东、上海在最新公布的集采目录中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200万元提升到400万元。
科研领域的放权同样值得浓墨重彩地书写。为进一步还权于采购人,国家对特定科研领域给予了政策支持。自财政部发布《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以来,据《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不完全统计,安徽、福建、江苏、广西、重庆、辽宁、黑龙江、甘肃、云南、江西、广东、山东、天津、河南、吉林、湖北、海南等地均制定相关政策,将采购权下放给地方高校。其中,安徽、河南、四川明确,集中采购目录不包括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广西、黑龙江规定,高校、科研院所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采购。与此同时,一些高校、科研院所也纷纷颁布了相关管理文件。如,厦门大学、中山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华中师范大学等高校均制定了管理新措施。为进一步助推高校采购权下放,国务院又给出有力的一项举措,于2018年7月发布《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强调赋予科研单位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并明确高校和科研院所要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对此,专家表示,“松绑式”采购仍需“放”“管”结合。
“管”到位
“放权”并不意味着“放纵”。下放权力后,为防止“空档”,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监管制度,推进“放”“管”结合成为当务之急。
2016年7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主线,通过制定制度、健全机制、完善措施、规范流程,逐步形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管控制度,做到约束机制健全、权力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监督问责到位,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
围绕《意见》,各地也纷纷制定内控措施。如,吉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实施意见》,降低政府采购风险,促进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提高。其明确了政府采购的“四个工作机制”,即建立管采分离、职责清晰的工作机制,强化采购人的采购主体责任,明确集中采购机构的依法代理责任,落实预算主管单位的行业监督管理责任;建立机构分设、职能分离的制衡机制,采购人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归口管理,按照采购前、采购中和采购后三个阶段设立不相容岗位,集中采购机构按代理业务承接、组织开标评标等设立不相容岗位,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预算的初审、复审和采购计划、采购合同的备案及监督检查等设立不相容岗位;建立规范有序的运行机制,规范采购文件编制和采购项目公告、开标活动、评审专家抽取、评标活动等;建立完善内部约束机制,建立和完善回避制度、保密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轮岗和项目责任追溯制度。
在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方面,自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并实行登记制后,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加大监督处罚力度,积极织牢监督网络,完善采购代理环境,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和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财政部按照“宽进严管”的思路,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社会代理机构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自2015年起,每年都组织全国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开展全国联动的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并对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财政部还制定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从名录登记、从业管理、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等方面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作了全面规定,以此加强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
在评审专家管理方面,财政部于2016年11月正式印发新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2003年发布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新修订的办法规范了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抽取与使用、监督管理等内容,严格专家资格条件,建立专家退出机制,细化随机抽取规定,加大对评审专家的监管力度,明确专家劳务报酬支付主体和标准。根据新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各地因地制宜,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专家管理办法。如,浙江修订发布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对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随机抽取等作出细化规定,明确专家劳务报酬由集采机构或采购人支付,不得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支付,还要求建立百分制考核评价制度,据此对专家进行动态管理;山东力推分级监管专家模式,合理分工,综合监管;陕西进一步规范评审专家的执业行为,建立了严进、严管的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实现有权必有责,违规必受罚。这些都丰富了政府采购的监管内涵。
服务优
与互联网联姻、与时代并轨,改革即意味着新生。当前,“互联网+政府采购”不断推动采购规则和流程进行优化,激发政府采购模式创新,信息化为政府采购开辟了一条全新路径,并对审批程序、专家抽取及评审、信息公开、验收评价、监督审查等诸多方面发挥着重大影响。
据了解,福建省建设了网上超市,日常通用类产品可直接在线采购,系统与备案报批、监管管控机制、验收评价体系等环节紧密结合,实现政府采购业务和执行标准“一张网”。浙江省推出的“政采云”平台集网上交易、网上服务和网上监管于一体的云计算服务平台,将电子卖场交易系统、项目采购交易系统、采购监管与服务系统等诸多系统构建于一体,以解决价高、质次、效率低等传统采购模式遗留的难题。河南省依托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搭建了网上商城,并将预算执行系统与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结合,进一步简化程序,全面启动政府采购“网购”时代。
纵观各地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进程,多数省份已突破“电子卖场”的局限,与预算系统、专家评审、动态监管等相结合。信息化建设助推政府采购在充分发挥集中采购规模优势的基础上,朝着更便捷、更畅通的采购模式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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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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