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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栏目: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18-10-22 17:18:51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六百七十六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光明日报社全媒体采编发平台IDC及云计算资源服务采购项目(第02包)”(项目编号:ZC-CZB18074)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光明日报社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5号

当事人2: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直采购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风街1号院甲6号楼

当事人3:光明云(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云公司)

地址: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30-73(集中办公区)

当事人4:北京元恒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恒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2号牡丹科技楼B座310室

二、基本情况

中直采购中心认为光明云公司与元恒公司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涉嫌串通投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中直采购中心反映的光明云公司与元恒公司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涉嫌串通投标的问题,经审查,光明云公司与元恒公司的电子投标文件“十二、云平台基本要求”至“二十一、技术支持方案”内容与格式完全一致,且在元恒公司的投标文件“十二、云平台基本要求”中出现了“由光明云公司提供免费24x7x365现场技术支持服务”和“电话支持,光明云公司提供免费现场技术支持服务”的表述,“二十一、技术支持方案”中出现了“光明云公司提供免费现场技术支持”的表述。光明云公司与元恒公司的答复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上述行为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的情形,光明云公司与元恒公司构成串通投标。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光明云公司与元恒公司构成串通投标。

(第六百七十七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药品电子通用技术文档资料管理系统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B0708-CMC18N7006)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深圳联想懂的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市(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28号

被投诉人2: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一号

相关供应商: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515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其委托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有限公司代为其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代理机构拒绝其投标没有依据。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经审查,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其近六个月内任何一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作为资格证明材料,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缴费历史明细表”等材料,但均无法证明投诉人为其员工依法缴纳了社会保障资金,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资格要求,代理机构拒绝其投标并无不当。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第六百七十八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湛江潜水运动学校进口潜水器材及进口健身训练器材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TPQW18/19)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深圳市中天潜水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英龙展业大厦20楼2016号

被投诉人: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3号

相关供应商1:三亚连洋体育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亚连洋)

地  址: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榆亚路473号东海雅苑A-105-2

相关供应商2:北京经纬舜承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舜承)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路甲12号二层

当事人:湛江潜水运动学校(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海滨大道南42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装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供应商三亚连洋与经纬舜承存在管理关联关系,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经审查,三亚连洋和经纬舜承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第六百七十九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大学生命学院生命中心麦戈文定量中心动物房基础设备采购--IVC大小鼠独立通气笼具、EVC大小鼠排气通风笼具、实验动物换笼工作台、隔离器招标采购项目(第二次)第一包”(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OITC-G180310193)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苏州猴皇动物实验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康阳路鑫发工业坊16号

被投诉人1:北京大学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

被投诉人2: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6号楼13层01室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招标文件中关于“笼盒可配自动饮水接口,提供同IVC产品连接的自动供水用户案例名单”的评分项设置不合理。2.招标文件中关于“提供针对IVC设备饮水系统安装业绩”的评分设置具有偏向性和排异性。3.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技术部分扣分总和大于技术部分总分值,该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评分项的设置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评分项的设置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3,经审查,本项目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问题。上述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投诉事项3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事项3成立,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2018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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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803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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