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六百七十三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西南交通大学通信工程虚拟仿真实验平台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YQSB-2018-029)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成都小微云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成都高新区(西区)西芯大道5号6栋206-207号
被投诉人: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外亮甲店1号恩济西园产业园16号楼A座
相关供应商1:四川艾瑞智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瑞智信)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世纪城南路599号5栋-1层6号
相关供应商2:四川宏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华电气)
地址: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迎宾大道信息园东路99号
相关供应商3:成都穆法斯特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穆法斯特)
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三段2号1栋2单元17层6号
当事人:西南交通大学(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中标供应商艾瑞智信与宏华电气、穆法斯特涉嫌恶意串通。2.本项目重新招标时大范围调整了评分分值,代理机构未将修改内容予以书面通知和发布更正公告,且现场演示环节的评分标准不合常规。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未发现供应商艾瑞智信、宏华电气、穆法斯特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情形,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串通投标情形,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投诉事项2属于对招标文件的异议,投诉人未在获取招标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投诉事项2属于无效投诉事项。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属于无效投诉事项,驳回投诉。
(第六百七十四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陕西师范大学附属中学足球场草坪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SZT2018-SN-SC-HW-0431)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陕西力生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166号嘉美大厦1幢10603室
被投诉人:陕西师范大学(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办长安南路东侧
当事人:陕西中技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高新四路1号高科广场A座1001室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为招标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投诉事项2为招标文件将“提供连续两年由国家地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人造草有毒挥发物检测限量达标报告”设置为重要技术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投诉事项3为招标文件将“提供以GB/T 16422.2-2014为标准,灰标等级≥3的检测报告”设置为重要技术参数,不遵循GB/T 20394-2013,指向特定供应商。投诉事项4为招标文件将“提供抗静电检测报告”设置为重要技术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投诉事项5为招标文件以“燃烧性能等级达到B1(C)级”为判断标准,不遵循GB/T 20394-2013,指向特定供应商。投诉事项6为招标文件将“提供2015年以来的人造草坪耐高、低温检测报告”设置为重要技术参数,违背常理,指向特定供应商。投诉事项7为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人造草坪可迁移重金属含量合格的检测报告,指向特定供应商。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人造草坪的材质为进口,违反了“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规定的问题。经审查,本项目招标文件并未要求人造草坪为进口产品,4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显示所投人造草坪均为国产产品。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7,经审查,体育用人造草GB/T 20394-2013为国家推荐性标准。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参照GB 18587-2001、GB 8624-2012、GB/T 16422.2-2014等标准编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有4家投标供应商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所投人造草坪产品为不同品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招标文件该指标项具有指向性。投诉事项2-7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3、4、5、6、7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第六百七十五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陕西师范大学附属中学足球场草坪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SZT2018-SN-SC-HW-0431)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陕西天和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体育场北门内金兰商务会馆
被投诉人:陕西师范大学(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办长安南路东侧
当事人:陕西中技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高新四路1号高科广场A座1001室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为招标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投诉事项2为招标文件将“提供连续两年由国家地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人造草有毒挥发物检测限量达标报告”设置为重要技术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投诉事项3为招标文件将“提供以GB/T 16422.2-2014为标准,灰标等级≥3的检测报告”设置为重要技术参数,不遵循GB/T 20394-2013,指向特定供应商。投诉事项4为招标文件将“提供抗静电检测报告”设置为重要技术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投诉事项5为招标文件以“燃烧性能等级达到B1(C)级”为判断标准,不遵循GB/T 20394-2013,指向特定供应商。投诉事项6为招标文件将“提供2015年以来的人造草坪耐高、低温检测报告”设置为重要技术参数,违背常理,指向特定供应商。投诉事项7为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人造草坪可迁移重金属含量合格的检测报告,指向特定供应商。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人造草坪的材质为进口,违反了“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规定的问题。经审查,本项目招标文件并未要求人造草坪为进口产品,4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显示所投人造草坪均为国产产品。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7,经审查,体育用人造草GB/T 20394-2013为国家推荐性标准。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参照GB 18587-2001、GB 8624-2012、GB/T 16422.2-2014等标准编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有4家投标供应商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所投人造草坪产品为不同品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招标文件该指标项具有指向性。投诉事项2-7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3、4、5、6、7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018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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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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