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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容易埋伏的12个“陷阱”(中)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政采要闻,电子报 时间:2018-09-10 16:53:57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招标文件容易埋伏的12个“陷阱”(中)

■ 本报记者 高荣月

陷阱五:对加分项的时效性未作说明

有专家如此表示,招标文件常常编制不了太细,在规定业绩、奖项等方面也经常忽略了对时效性的限制,因业绩、奖项的“红利”作用很大,故而也常常诱发了某些投标人的失信行为。比如,有些供应商将几年前的业绩、奖项等加分材料直接写进标书里,尽管其时效性已过,但是只要有投标就反复用这些资料,这种行为不仅影响了市场公平,而且阻碍了招投标行业的诚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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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上述矛盾,该专家进一步指出,在招标文件中应详细列明加分项的有效性,包括投标人需要提供业绩、奖项等的有效期限、印发单位权威性与采购项目的利弊关系说明等。

陷阱六:付款时间有“伎俩”

记者在采访中得知,供应商在阅读招标文件的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条款时,如果招标文件未写明付款日期或方式,供应商都会慎重投标,尤其是小企业,这主要是担心年初的招标项目其付款时间可能是年末,甚至是较为长线的分期付款方式。而如果招标文件没有付款日期的保障,也会存在拖至一年甚至更久的付款风险。小企业是无力承担前期资金投入的,更何况是那些采用了贷款等融资方式的供应商,他们更无力承担了。“事实上,‘拖延’付款时间就相当于给投标人设置了隐形‘门槛’,而这种‘门槛’又恰恰成为了一些指定供应商的通行票。换言之,当大部分供应商因无力承受前期资金成本负担而不得不放弃投标时,指定的供应商便可以‘大行其道’了。招标人对指定的供应商在资金支付日期和方式上也许是宽松的,而那些被限制在外的投标人也无法知晓。”东部某省一位招投标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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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二十条对此也作了相关规定,即,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为保障招标市场的公平公正,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详细列明付款时间、方式等具体条款,且付款时间和方式应当符合常理。

陷阱七:检测或检验报告缺乏权威性

产品的检测或检验报告作为产品质量的重要衡量因素,一般与采购项目需求相适应。根据87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一般而言,检测或检验交由第三方去操作,而检测或检验机构是否具有权威资格、其颁布的证书能否代表行业观点等这些要求一般在招标文件中没有作具体要求,这就会使得一些没有权威性和技术能力的中介组织随便颁发给某个供应商一个检测认证或报告,而该供应商就拿着该检测认证或报告去参与了投标。”广东省一家从事生物实验器械生产的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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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检测内容、检测机构,否则即便是有检测报告和认证,也是没有价值的材料,甚至误导了评审专家的判断,但也不应将特定检测内容或检测机构作为评审因素,以此限制或排斥能提供满足采购需求的其他检测或检验报告产品的潜在供应商。”该负责人称。

陷阱八:评审专家主观分值未量化

为保障评审环节公平公正,近年来,国家不断出台相关规定,对商务、技术等评审因素不断进行细化和量化,尤其87号令对此进行了比较细致的规定,如第五十五条指出,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和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由此观之,87号令对评审因素用以严谨方式以保障评标公平。

有业内人士对此透露,有些招标文件常常忽略了对评审专家主观评审因素的细化和量化,评审专家的自主裁量权较大,最终评审专家没法作出公平公正的评分。评审专家的主观因素包括哪些内容呢?大致包括,对项目的理解与规划、项目的概念设计、项目实施、项目建设等无法用具体客观依据所证实的内容。通常情况下,招标文件对评审专家的主观评审因素只是单纯地说明总体要求,而没有对某项内容进行细化并对应分值,一般是由评审专家自行认定优、良、一般的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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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是保障评标过程公平的第一道关,如果在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不严谨,在实际操作中就很容易出现问题。为避免评审专家自主裁量权过大的风险,编制招标文件的单位可以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对评审专家的主观评审因素进行细化和量化,列明不同等级的具体评审标准,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以保障评审环节公正、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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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794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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