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漏掉了核心产品标注会影响评标结果吗?
招标文件漏掉了核心产品标注会影响评标结果吗?
■ 本报记者 高荣月
案情
某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了一项培训基地建设项目,供应商A发现该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没有设定核心产品,遂向当地财政局进行投诉。经财政部门调查得知,代理机构在印刷招标文件的过程中漏印了核心产品标注。
分析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延伸出系列问题:招标文件是否必须对设定核心产品作标注?如果漏印了核心产品标注会不会影响评标结果呢?在实务操作中,我们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未设定核心产品会不会影响评标结果
深圳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汪泳表示,招标文件中根据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的需求应当设定核心产品,如果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没有将核心产品作为评审因素,即,没有同品牌产品被按照一家计算的情况,那么遗漏了核心产品的标注不会影响评标结果。但如果核心产品在评审过程中作为评审因素或起到了作用,遗漏核心产品标注则很可能影响评标结果。
汪泳还指出,依据87号令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确定核心产品的作用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而该采购项目的某评审专家指出,结合上述87号令对核心产品的作用,尽管在评标过程中发现采购文件中缺少核心产品标注,但是检查所有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投标的所有设备均不是同一品牌。所以,不论哪个产品是核心产品都是有效的且不影响最后的评标结果。
政府采购专家宋军对此表示,如果招标文件漏印了核心产品标注,也得看其是否影响了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如果参与投标的供应商都知道该采购项目中某项产品是核心产品,那么,他们在制作标书时是公平的。而如果有些供应商并不知情哪些产品是核心产品,那么将导致供应商在制作标书时很容易漏掉这项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就可能会影响评标了。
“我认为遗漏了核心产品标注是不规范的。87号令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为什么在87号令中如此强调核心产品呢?这主要是为了破解同一招标项目出现多个品牌时的难题,也为了避免多家投标人因代理同一品牌而产生的串标、围标等风险。”东部某省级政府采购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对此表示,“既然规定应当将核心产品写入招标文件,如果不写或遗漏则属于不规范操作,至于影不影响评标,据此案例专家表述的是投标人投标的所有设备均不是同一品牌,这种情况不会影响评标,但实际上,这是在不规范的操作中得到了规范操作的结果,并能代表在招标文件中不设定核心产品就是合理的。如果有2家或2家以上供应商存在是同一品牌的情况,那么,遗漏了核心产品标注将会引起串投标嫌疑。”
如何理解和适用87号令规定的“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要设定核心产品”
记者在梳理此案例时,还发现了一个有趣的问题,就是如何理解87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同一品牌竞争”“核心产品”及两者之间的关系?
第一个疑点:如何理解“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
解析:如果投标人A、投标人B、投标人C、投标人D、投标人E,共同参加一项采购项目,而投标人A、投标人B、投标人C投标的产品是同一品牌,三家报价分别是200万、190万、180万,那么,就是报价最低的投标人C参加投标,投标人A和投标人B为无效投标。
通过此案例我们再往下延伸思考,如果投标人A、投标人B、投标人C、投标人D投标的产品是同一品牌,报价分别是200万、190万、180万、170万。那么,投标人D可以参加评标,而此时,该项目投标人实质上就变成了投标人D和投标人E这2家,这种情况下,是否适用于87号令第四十一条规定“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呢?
记者采访的有关专家对此作出解释,其认为,“不足3家”的范围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和87号令第十八条规定“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第四十一条规定“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等条款规定得知,“不足3家”应以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为准,上述案例不符合“不足3家”的规定。
第二个疑点:87号令明确“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的意义是什么?
解析:如果投标人A、投标人B、投标人C、投标人D、投标人E,共同参加一项采购项目,投标人A、投标人B、投标人C报价相同,那么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参加评标,这主要是为了避免同一品牌有多家代理商,多家代理商同时投标,以多取胜,隐形增大中标概率,其本质是对其他品牌投标人的不公平。此外,如果供应商在得知某采购项目后,某品牌的生产厂家组织多家代理商进行投标(大部分投标人是围标),只要满足3家以上就可以中标,看似多家投标人在参与投标,其实只是同一家品牌的生产厂家在操控市场,对某品牌的生产厂家而言,不论哪个投标人中标,结果是没有区别的。据相关人士介绍,这种情况在实际操作中屡见不鲜,也一直成为影响招投标市场公平公正的“诟病”。同样,87号令第三十一条中关于“综合评分法”款项也可根据上述以“最低评标价法”进行类似说明。
第三个疑点:如何适用“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的规定?
解析:首先,第一个问题是为什么要求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确定核心产品?相对于单一产品采购项目而言,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要复杂得多。如何区分单一产品与非单一产品的区别呢?如仪器仪表、单一导航设备、实验设备、复印机等采购项目就属于单一产品,而像演播室系统、电镜操作系统、一套录播室设备等产品属于非单一产品,由此看来,非单一产品大多数是同时包含多个单一产品,因此,确定其核心产品对非单一产品的采购项目而言就显得非常重要了。那么,确定非单一产品的核心产品的目的是什么?根据两者的区别看,单一产品采购只要是投标人持同一品牌就可以确定是同品牌竞争了,而非单一产品项目并非那么容易能看出来,故而,要求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需要载明其核心产品,如果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的品牌相同,那么,就可以确定投标人为同一品牌参与投标。有专家对此表示,87号令要求采购人确定核心产品,主要是为了避免相同品牌参与投标,确保核心产品的采购需求真正达到3个以上的品牌参与市场竞争。
其次,第二个问题是设定核心产品能否排除掉同一品牌的竞争?该条款规定“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可是在实际操作中,核心产品未必是价格比重大的,也未必在技术构成上比非核心产品更具有技术水平。再者,核心产品应该确定为哪些项呢?比如,有采购项目就在招标文件设置了多项核心产品:某单位要采购一套防汛监控视频设备,其核心产品是太阳能充电板、避雷装备、监控监管系统等,其他产品为太阳能板安装调试、通信系统安装调试、摄像头安装调试等。根据上述招标文件的规定,假设投标人A投标的产品与投标人B投标的产品、投标人C投标的产品在核心产品同一品牌上有交叉的情况,这种情况按核心产品为同一品牌去划分和确定投标人为一家投标人是不合适的。有专家对此表示,核心产品的设定是为了破除同一品牌可能带来围标串标的潜在风险,而除了需要确定核心产品外,我们还需要深入挖掘核心产品的具体处理措施,比如,设定数量及投标过程可能出现的种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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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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