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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购产品和创意 激励科技自主创新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政采要闻,电子报 时间:2018-09-07 12:37:51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中美贸易战下注重发挥政府采购功能(3)】

直购产品和创意 激励科技自主创新

■ 王丛虎 卫小淇

科技兴国,只有具有持续的科技创新能力方能增强民族自信,才能使得国富民强。科技创新能力已成为一个国家竞争力的重要表现,愈来愈多的国家已经将科技创新纳入国家的发展战略。历史经验表明,仅仅模仿或引进他国先进技术,只能沦为低附加值产品加工国,要想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稳操胜券,中国必须注重科技的原创性,拥有原创科技才能在长远发展中利于不败之地。本次中美贸易战下的“中兴事件”再一次证明了这一结论。由于科技创新的效应周期较长,各个主体在创新之路上,会遇到太多不确定性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制约科技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因此政府就要在其中充当促进科技创新的主导者和推动力。为此,政府购买科技创新产品、科技创新设计、乃至创新理念是促进科技创新的最大动力和稳定的需求。

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就是运用优先采购政策,推动新兴高科技产业逐步发展的。美国的计算机、半导体工业以及航空工业的建立和成长都与政府采购政策的扶持不无关系。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集成电路产品刚刚问世时,全部由联邦政府购买,而1962年对其购买数量达到94%,即使是到了1968年,对其购买数量仍达到37%。除此之外,美国的优先采购政策也促成了一批高新技术产业群的形成,如美国西海岸硅谷地区以及东部128公路沿线高新技术产业群,它们的快速发展与政府采购政策存在密切的联系。同时该政策也促进了诸如IBM公司、德克萨斯仪器公司、惠普公司等高新技术企业的成长。韩国则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科技部门负责人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可以规定各级政府部门、政府投资机构、政府出资扶持的机构和其他公共组织等采购产品时以高新技术产品为先。欧盟国家同样注重政府采购在鼓励科技创新中的作用,如法国规定在铁路、航空、通信等领域进行采购应以本国产品和服务为先,意大利规定超过20万美元的政府采购项目应该以欧盟成员国的产品为先,德国和挪威则要求高于20万欧元采购金额的货物和服务以及高于500万欧元采购金额的工程项目,都必须在欧盟范围内。

中国法律对于政府采购推动科技创新方面的要求明显不够,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的“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规定,但内容模糊,操作性不强。在实践中,通过政府采购促进科技创新的通道和氛围难以成形,更不要谈实施效果。这也导致了政府采购实行以来,这项政策的实施几乎处于停滞状态。这与我国不断增长的集中采购资金额和日益迫切的科技创新愿望并不相称,甚至形成了紧张关系,同时也是对财政资金的浪费。

为此,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在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发挥,尤其是采购直购中国自己的创新技术、产品,乃至技术创意等,既是激发中国科学技术创新的重要驱动力,也是应对中美贸易战中美方在关键技术、高新科技产品上企图制约中国发展的有效措施之一。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 公共资源交易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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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793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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