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清三种串标情形
【案例看台】
看清三种串标情形
■ 本报记者 杨文君
广义上的串标不仅包括供应商之间的串标行为,还包括供应商与采购人、代理机构甚至是和评审专家相互勾结的情况。为此,记者根据采访和处罚公告,梳理了几个案例,以飨读者。
供应商之间的串标行为
关于供应商们相互串标的情形不胜枚举,以下两个案例是政府采购中比较常见又容易识别的两种情况。
2017年12月27日,湖北省咸宁市财政局发布了这样一条处罚公告,评委专家在评审中发现,武汉一家汽车服务公司的投标文件中装有另一家投标人公司的资料,因而该情况被认定为串通投标。对此,咸宁市财政局对违法公司处以了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800元。
2017年8月21日,广州市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参加了由深圳市宝安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智慧医疗区域性可视化急危重症救治信息平台开发项目招标投标。经查,该公司投标文件与北京一家公司投标文件中“投标代理人社保证明材料部分”均为黄XX的社保信息;“拟安排项目负责人部分”,均提供项目负责人为张X,且投标文件中“拟安排项目负责人情况表”、本科学历证书、本科学位证书、PMP证书(英文)和硕士学位证书均为张X的材料。对此,财政部门认定该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
供应商之间的串标情形在平时的工作中是较为常见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中“视为串通投标情形”的规定都是针对于此的,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另外,《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也明确了4种供应商之间恶意串通的情形,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上述第一个案例中的行为就属于“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第二个案例的情况符合“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的情形,按照87号令的规定,理应界定为串标行为。
供应商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之间的串标行为
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之间相互勾结的情形在工作中也不难发现。辽宁省营口市财政局于今年4月份就公布了这样一条处罚公告,其显示,在某项目的采购中,监督机关认定,采购人在采购过程中收受供应商贿赂,在开标前泄露标底,并且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采购人与供应商存在恶意串通行为。
《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特指出了2种采购人同供应商之间恶意串通的情形,其中包括,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案例中的供应商直接从采购人那里获得了“标底”,已经构成了与采购人串通投标的行为,营口市财政局也对此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供应商与评审专家之间的串标行为
有业内人士指出,比如一些关于信息化产品的采购项目,这方面评审专家的人数往往是有限的。因此,经常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与这些相对固定的评审专家一来二往就会熟络起来。他们对评审专家的习惯非常明了,专家对熟悉的公司也会有心理上的好感和倾向,双方在一定条件下会私下建立联系,也可能会互相输送利益。通常情况下,在一个专业领域内,一家供应商突破一个评审专家就足够了,这个专家会利用与其他同业专家熟识的优势,主动影响或引导他人的评审倾向。在抽取评审专家的过程中,他们还会采用屏蔽信息、挑选项目的办法,确保合意的评审专家进入评审委员会。但此类现象缺乏充分的证据说明,监管人员往往也只是怀疑,所以供应商与评审专家之间被查处公布的串标情形较为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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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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