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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围标、串标行为“防控链”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18-07-19 16:22:51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构建围标、串标行为“防控链”

■ 本报记者 杨文君

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让很多政府采购供应商动了围标、串标的“歪心思”,这不仅降低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因此,监管者更应“擦亮眼睛”,在“鱼目混珠”“鱼龙混杂”中去芜存菁,对违法违规者严惩不贷,为政府采购守住底线。

然而,如何在实践中有效规避围标、串标行为呢?政府采购的业内专家从事前防控、事中检查、事后监督三个环节着眼,给出了建议。

以终为始,做好前端防控

“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对于围标、串标行为的防控还是要从“源头”上做好把控。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徐舟指出,围标、串标都是一种主观故意行为,要防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之间的串通,关键是要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这一方着手,通过不断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内控制度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使得握有采购操作权、执行权、决策权的人“不能串、不敢串、不想串”。要防止供应商相互之间的串通,难度则更加大。站在采购方的角度,要想把供应商围标、串标行为“扼杀在摇篮里”,关键是要尽量减少采购活动中一切可能妨碍或排斥竞争的因素,真正让供应商公平竞争。虽然竞争不足和竞争过度都可能会导致供应商围标、串标,但从政府采购实践来看,因竞争不足而导致供应商陪标、围标的现象更为常见,危害也更为严重。而且,扩大竞争还会增加供应商围标、串标的难度和成本,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围标、串标。因而,要想从源头上防控供应商围标、串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就要格外注意,不要让采购需求、商务条件、评审方法等出现或明或暗的倾向性、排他性条款,在这方面可以多进行市场调研和专家论证,以防止由于采购文件限制竞争而带来的围标、串标情况。

在事前防控方面,某业内专家表示,一方面,采购人制定的预算往往与实际不符,这就给投标人提供了串标的动机和契机。如,采购一批货物的预算是180万,但这批货物的市场价只有175万,如此以来,一些供应商可能就会同其他供应商一同抬高投标价格。对此,采购人应该事前做好市场调研,让预算更加合理,不给供应商以投机的“缝隙”。另一方面,采购人给出的最高限价有时也会出现问题。《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十二条规定,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像电脑等经常被采购的产品,其价格波动往往比较大,可能在做预算的时候是6000元/台,但预算制定后,其价格也许就下降至5000元/台,于是采购人设置了一个低于预算价格的最高限价。然而,到真正采购时,电脑的价格又“掉”到了4500元/台。此类不合理的最高限价也会给投标人以串标的机会,因此,采购人要多和市场接轨,设置出“接地气”的最高限价。

此外,还有一些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反映,尽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对恶意串通情形进行了明确,但其内容多是主观上的,在实际工作中不好判定。对此,他们建议,在预防围标、串标行为方面,还应从立法的角度去考虑,不断完善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

完善“中场”评审制度

评审是整个政府采购链条上的重要节点,围标、串标行为也往往是在这一环节被发现的。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姜爱华指出,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像B公司的投标文件里出现了A公司的名字等“低级错误”是很容易识别出来的,而且可以依据《实施条例》和87号令给予违法供应商相应的处罚。但在实践中,某些行为有串标的“痕迹”,却不好认定。比如,C、D、E三家公司的投标书很类似,而且具有层次性,可以分为“好中差”三种,但在这种情况下,评审专家只是怀疑,却不能拿出充分的证据和相应的法律“武器”来证明和惩戒,尤其是在供应商供认不讳的情况下。

因此,姜爱华建议,可以在评审现场启动一个程序,来帮助评审专家去认定围标和串标的行为。一旦出现围标、串标的迹象,评审专家有权启动审查程序,来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如,陕西省宝鸡市财政局联合当地审计局、发展改革委员会以及公安局发布了《关于开展联合惩戒加强源头管理 防治政府采购领域串通投标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要求,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串通投标疑点和线索的,应当采用询问等方式进行核查,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集体表决作出认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报告并作书面记录,同时书面报告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属于恶意串通情形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如今,大数据、互联网风起云涌,某代理机构的负责人表示,可以利用大数据分析来加强监管。如,在同类项目中,总是同一家供应商中标,这种情况通常会引起评审专家的怀疑。针对这种情况,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平时工作中可以将每个项目每个投标人的中标次数进行统计和大数据分析,等到了评审环节,将数据分析结果交给评审专家以作为审查的依据,从而有效防止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

事后监管挥“重拳”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强。”某市集采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还指出,加强信用管理和“黑名单”制度也是尤为重要的。将围标、串标者记录在失信名单之内,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等网站进行公布,并且进行全国联网,通过信息化监管让违法者“一黑到底”。唯有让失信者亲历“痛感”,才能起到有效防范的作用。

还有专家建议,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让投机供应商有一种“一年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的畏惧之心,也是有效防范围标和串标行为的有力措施。

另有声音认为,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公安部门等可以共同出击,对围标、串标企业严肃处理、联合惩戒,织密惩罚的天罗地网,让违法违规者无处遁形。

此外,某代理机构负责人表示,要更多地还权采购人。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现应是采购人应有的责任,给采购人相应的处罚权利,让权责对等也是防止此类行为发生的一个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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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779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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