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投标产品均为同一品牌,应视为串通投标吗?
所有投标产品均为同一品牌,应视为串通投标吗?
■ 温朝文
案例
某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某一办公设备招标项目,经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检查后,所有投标人都顺利进入了评标环节,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综合评分法进行打分。在该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惊奇地发现,所有投标人(8家)的投标产品都是某个品牌的,存在不同投标人在一个采购项目中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情况。当时,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提醒评审专家,该项目可能存在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情况,要仔细审查供应商的投标文件。
于是,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比对,发现除了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明显的雷同或者一致的错误,保证金的提交也未发现异常。评标现场无法确定他们之间是否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最后,A投标人综合得分最高,排名第一。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推荐3家中标候选人,评标结果只能有1家。但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按一家投标人计算,如果推荐中标候选人,就只能推荐A公司,因而该项目的评标结果无法达到招标文件的要求。本项目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有8家投标人,但他们只能视为一家投标人,不足3家,招标失败。评标专家认为本项目应废标,重新采购。
此时,采购人代表有不同意见,认为如果认定投标人不足3家,按照规定是不得开标的,而不是到了评标将要结束了,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再认定投标人不足3家。现在进入评分环节的投标人有8家,不是1家,可以推荐1家中标候选人,A公司应当被推荐。
评标专家经过讨论,认为推荐1家中标候选人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不接受采购人代表的意见。
针对所有投标人都投标一个品牌产品的问题,评审专家从招标文件的招标货物要求(采购需求)进行了分析发现,招标的货物要求中有多项参数只有投标产品的品牌能完全满足,所有投标人都选择该品牌的产品来投标也就不足为奇了。
问题
一、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产品都是同一品牌,他们之间就应被认定为进行了串通投标吗?
二、采购人该如何处理本项目?
三、采购各方当事人该吸取哪些教训?
分析
一、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产品都是同一品牌,这是值得注意的,但不能想当然认为其就是串通投标。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的相关规定,投标人之间恶意串通投标和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包含如下几种:
(一)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四)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五)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七)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九)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十)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十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本项目经过评标委员会现场仔细比对,未发现上述恶意串通投标或者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无法在现场认定投标人之间存在串通投标行为。事实上,评审专家对招标文件的招标货物要求进行分析后发现,招标要求指向了一个品牌的产品,投标人一番研究后,就都使用同一品牌产品投标以谋取中标,并非他们事先串通所致。
二、评审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后发现,招标的货物要求中有多项参数只有投标产品的品牌能完全满足。87号令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指出,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的条款,导致所有投标人都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参加投标,依法计算后,投标人不足3家,采购人应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三、采购各方当事人应当吸取的教训:
(一)采购人应当对采购项目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研结果,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不要把某个潜在投标人的技术参数和要求直接作为采购需求。如此确定采购需求,往往中了某个潜在投标人控标的“计”,导致废标,造成浪费。另外,采购人还可以通过专家对采购需求的论证或者征求相关供应商的意见来确定招标需求,避免采购需求指向单一品牌。
(二)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要进行必要的分析,不能只是复制粘贴了事,避免采购需求指向单一品牌,否则一旦出现本项目的情况,前功尽弃。
(三)潜在投标人对于只有某个单一品牌才能满足的采购需求,要依法提出质疑。有些潜在投标人明知采购需求有问题却不提出质疑,认为自己也可以在市场上找到满足采购需求的产品参加投标,对自己没有影响,心存侥幸,提出质疑还怕影响了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关系。但由于87号令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能满足采购需求的投标产品不一定就是投标有效的,也可能是无效的或者不计算在内的。潜在投标人带着侥幸心理投标是不可取的,最后可能反受其害。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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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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