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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GPA(11)】欧盟要价(上)

栏目: GPA专栏 时间:2014-02-21 10:54:20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2011年2月1日,欧盟向中国提交了修改要价,并根据与中国谈判的进展和其他GPA参加方的要求,保留取消、修改、缩小或扩大要价的权利。

在这次要价修改中,欧盟首先感谢中国提交了修改出价,并对其中所作改进表示赞赏。然而,欧盟认为,此份出价仍需作出较大改进,以达到欧盟初步要价的目标,与欧盟在GPA下的承诺水平一致。

一、关于开放的实体
正如欧盟初步要价所指,欧盟认为中国应该在未来GPA下的承诺中,保证开放实体范围的最大化。
欧盟注意到中国修改出价附件一有所改进,但却未能达到欧盟初步要价的水平。
附件一的开放实体应该有一个通用的定义,并用指示性清单列明。
此外,欧盟请中国开放附件二和附件三的相应实体。
包括地市级在内的所有次中央实体,以及采购政策依赖或受中央、地方政府控制或影响的从事非工业和商业活动的下属机构,都应列入附件二。开放次中央实体非常重要,因为根据现有数据,64%左右的公共支出都是地方层面支出。
附件一和附件二中从事公共事业的实体,以及采购政策依赖或受中央、地方政府控制和影响,在公共事业领域从事商业或工业活动的其他实体,都应列入附件三。根据欧盟的理解,后一种分类在中国被称为“国有企业”和“国家控制企业”为政府目的进行采购。应列明此类实体清单。
同时,欧盟还在附件一和附件二下加了备注,指明所有下属机构都应该包括。例如由附件一和附件二实体为其采购的没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机构。

二、关于门槛价
欧盟注意到修改出价中附件一实体门槛价有所改进。
然而,附件一和附件三的门槛价仍然过高,并不能反映GPA参加方的平均水平。
欧盟要求中国将其门槛价调整到欧盟目前承诺中各附件门槛价的水平。

三、关于货物
欧盟注意到货物开放的改进,尤其是扩大了开放范围(除国防采购方面)以及使用了国际通用的术语,都体现了积极进步。
然而,欧盟要求中国:
删除根据GPA第23条预见的例外条款。
明确国防采购由国防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并列举协议涵盖实体。

四、关于服务
欧盟注意到修改出价中服务项目的改进。然而,这份服务出价并没有包括欧盟初步要价的所有服务。因此,欧盟要求中国调整服务出价,以达到欧盟在GPA下的出价水平。服务要价的完全清单包括在附件四下。
同时,欧盟对以下项目应该被视为货物采购,还是服务采购存有疑义:CPC83103、83104、83101、83102、83105、83106、83107、83108和83109。欧盟认为,因为这些采购项目不需要操作人员,它们应该被视为货物采购。

五、关于工程服务
欧盟注意到修改出价中工程服务开放所作出的改进。然而,欧盟注意到修改出价的开放范围并未完全达到要求,特别是CPC513没有开放。这个排除意义很大,因为CPC513囊括了所有与高速公路、铁路、桥梁土木工程相关的采购。
欧盟认为,中国应该像其他参加方一样,全面开放CPC51下的所有项目。
六、关于总备注
正如初步要价所述,欧盟认为总备注中的歧视性条款不符合现行GPA文本第3款中列明的国民待遇原则、非歧视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
因此,欧盟再次要求中国仅保留绝对必要和合理的例外条款。尤其是,欧盟反对基于国家政策目标或本国比例、补偿交易或技术转移而提出的例外。
最后,欧盟认为,要达成一个令人满意和平衡的交易,除了市场准入问题,调整中国的国内法律使之与GPA相一致,也是中国加入GPA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欧盟愿意在这一进程中向中国提供帮助。
欧盟提出的方案将在以下要价中得到反映:

一、 关于中央实体(附件一)
(一)门槛价
1.货物和服务项目门槛价降至13万特别提款权。取消五年过渡。
2.工程项目门槛价降至500万特别提款权。取消五年过渡。
(二)实体范围
第一部分,所有的中央政府实体,包括:
增加以下实体:
1.国务院组成部门:
(1)国防部
2.国务院直属机构
(1)国家预防腐败局
3.国务院办事机构
(1)国务院办公厅
(2)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3)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4)国家档案局
5.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1)国家信访局
(2)国家保密局
(3)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4)国家体育总局
(5)其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或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成立的机构。
(6)中央军事委员会
(7)中国进出口银行
(8)中国新闻社
(9)中国国家图书馆
(10)中国人民解放军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13)中国疾病控制中心
(14)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15)经济规划研究院(可能指发展改革委下属的宏观经济研究院)
(16)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17)国家电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属的电信管理局)
(18)国家信息产业管理局(国内无此机构)
(19)黄河水利委员会
(20)新华通讯社
(21)中国科学院
(22)中国社会科学院
(23)中国工程院
(24)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25)国家行政学院
(26)中国地震局
(27)中国气象局
(2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9)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3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31)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32)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3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34)教育部直属高校
(35)国家开发银行(CDB)
(36)主权财富基金: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CIC)及其下附属的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7)中国华安投资有限公司
(38)中国社会保障基金(SSF)
(39)中非发展基金
(三)附件一的备注
1.删除第2条“上述中央政府实体仅限于各实体机关本级及其所属在京行政机构,但不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机构”。改为“除非附件具体列出,本附件所列所有实体的直属机构和附属机构,适用本协定。”
2.鉴于GPA第23条第1款,删去“但取决于中国政府根据GPA第23条第1款所做的决定”。“相关实体的例外项目在今后修改出价中逐步列明”,改为“国防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例外项目在下一次修改出价中用一个单独的肯定列表列明”。
二、关于次中央实体(附件二)
(一)门槛价
1.货物和服务项目的门槛价为20万特别提款权。
2.工程项目门槛价为500万特别提款权。
(二)实体范围
第一部分:所有次中央实体,包括省、直辖市、地级市等。
1.省(22个):安徽省、福建省、甘肃省、广东省、贵州省、海南省、河北省、黑龙江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苏省、江西省、吉林省、辽宁省、青海省、陕西省、山东省、山西省、四川省、云南省、浙江省。
2.自治区(5个):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
3.直辖市(4个):北京、重庆、上海、天津。
4.其他次中央实体(23个):长春、长沙、成都、大连、东莞、福州、广州、杭州、哈尔滨、济南、南昌、南京、宁波、青岛、汕头、沈阳、深圳、武汉、无锡、厦门、西安、珠海、淄博。
第二部分:各省的所有其他机构,只要其采购政策依赖或受中央、地方政府控制及影响,并从事非工业和非商业的活动(欧盟建议中国政府提供一份没有任何遗漏的实体清单)。
(三)附件二的备注
除非另有说明,上述实体的直属机构或附属机构,包括政府采购中心均适用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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