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GPA(12)】欧盟要价(下)
三、关于其他实体(附件三)
(一)门槛价
1.货物和服务项目的门槛价为40万特别提款权,取消5年过渡。
2.工程项目门槛价为500万特别提款权,取消5年过渡。
(二)开放实体清单:
删除原本列出的14个实体。欧盟认为,这些实体属于中央政府实体,应该移到附件一。
A.所有附件一和附件二中的实体,从事下列一项或多项活动的,以及为下列活动为目的授予的合同:
1.燃气和供热领域的实体:
(1)提供或运营固定的网络,此网络用于向公众提供燃气或供热相关的生产、运输或配售服务;
(2)向这样的网络提供燃气或供热的。
2.电力领域的实体:
(1)提供或运营固定的网络,此网络用于向公众提供电力相关的生产、运输或配售服务;
(2)向这样的网络提供电力的。
3.饮用水领域的实体
(1)提供或运营固定的网络,此网络用于向公众提供饮用水相关的生产、运输或配售服务;
(2)向这样的网络提供饮用水的。
4.交通领域的实体,提供或运营固定的网络,此网络用于在铁路、自动化系统、有轨电车、无轨电车、公共汽车或电缆电传服务。
5.向航空运输者提供机场及其他终端设施服务的。
6.向海运和内水航运者提供海港、内水港口或其他终端设施服务的。
7.提供或运营电信网络,或者提供一项或多项电信服务的。
8.勘探或开采石油、煤矿或其他固体燃料的。
9.包括清理、分类、选择通道和递送邮政物品的邮政服务.
B.采购政策依赖于或受到中央或地方政府控制或影响,在公共事业领域从事商业或工业活动的任何其他实体,以及为以上活动为目的授予的合同:
1.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2.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
3.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
4.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
5.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6.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7.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8.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
9.中国北方工业公司
10.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
11.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
12.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
1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14.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15.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16.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17.中国南车集团公司
18.国家电网公司
19.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
20.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21.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22.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23.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2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25.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6.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27.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28.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29.中国邮电器材集团公司
30.中国电力投资公司
31.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
32.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
33.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
34.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5.中国水利投资集团公司
36.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37.中国网通(香港)有限公司
38.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39.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40.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41.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
42.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43.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
44.东风汽车公司
45.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
46.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47.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
48.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49.中国林业集团公司
50.中国福马林业机械有限公司
51.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52.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53.中国新兴(集团)有限公司
54.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55.中国保利集团公司
56.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57.中国新时代控股(集团)公司
58.中国航空集团公司
59.珠海振戎公司
60.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
61.中国海洋航空集团公司
62.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
63.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64.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65.中煤国际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66.中国五矿集团公司
67.中国海诚国际工程投资总院
68.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69.中国冶金地质总局
70.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71.中国煤炭地质总局
72.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73.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为新兴铸管集团)
74.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75.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76.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
77.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78.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79.中国节能投资公司
80.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
81.中国高新投资集团
82.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83.中国包装总公司
84.攀钢集团有限公司
85.鲁中冶金矿冶集团公司
86.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87.长沙矿冶研究院
88.中国华星集团公司
89.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90.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
91.中国煤炭科学研究总院
92.中国长江航运集团
93.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
94.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95.上海贝尔股份有限公司
96.彩虹集团公司
97.中国中钢集团公司
98.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
99.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100.南光(集团)有限公司
101.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
102.中国轻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103.三九企业集团
104.中国铁通集团公司
105.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
106.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四、关于服务(附件四)
欧盟要求中国在下列清单的基础上完善开放的服务清单。
表格
*除外项目包括:与债券或其他金融工具发行、销售、购买或转让相关的服务,以及中央银行服务。
**仲裁与调解服务排除。
注:欧盟保留在谈判中要求中国开放更多服务项目的权力。
五、关于工程(附件五)
(一)定义。根据工程联合国产品分类体系(CPC)第51类,工程合同是指以任何方式获取市政或建筑工程为目的的合同。
(二)开放范围。CPC51类的所有项目。
六、关于总备注
1.第3条改为“凡未列入附件的服务,采购实体不论是否列入附件一至附件三,均不适用本协议”。
2.删除以下条款:
(1)删除第2条第2款“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其他有特殊限制的采购”[本条没有必要,因为GPA文本第23条已将此排除]。
(2)删除第2条第4款“附件一至三中实体授予与饮用水、电力、能源、水利、交通运输、通信、邮政领域有关的合同”。
(3)删除第2条第5款“为扶持中小企业、促进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发展进行采购的项目”。
(4)删除第2条第7款“国家为战略储备、救灾目的的采购项目。”
(5)删除第4条“中国政府对于有可能损害国家重要政策目标的特殊采购,保留不执行国民待遇的权利”。
(6)删除第5条“根据GPA第16条以及关于促进发展的总体政策,中国将对政府采购项目的本国比例、补偿交易或者技术转移提出要求。”
(7)删除第7条“中国加入GPA5年后开始履行协议。中国保留对履行相关义务采取过渡性措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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