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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GPA(10)】中国加入GPA修改出价(下)

栏目: GPA专栏 时间:2014-02-21 10:54:1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附件五

工程

根据CPC,下列工程项目适用GPA:

(详见表一)

备注:

1. 总备注适用于本附件。

2.有关工程的出价需遵守中国政府在GATS谈判中规定的限制和条件。

总备注

一、 本协议不适用于下列项目:

1.用于转售或销售目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

2.土地、现存建筑或其他不动产或其权利的收购或出租。

3.非合同项目或者以支持为目标的项目,包括合作协议、补助、贷款、股份权益注入、担保和财政支持。

4.采购财务代理或者储蓄服务,受管制金融机构的清算和管理服务,以及包括贷款、政府债券、票据和其他有价证券在内的有关公债销售、回购和发行服务。

5.公共雇佣合同。

6.国际援助项目,包括发展援助。

7.根据国际协定的特别程序或条件,涉及部队驻扎,或者签署国联合执行的项目。

8.根据国际组织的特别程序或条件,或者使用国际授予、贷款或其他援助资金且采购适用的程序或条件与本协议不一致的采购项目。

上述例外项目在GPA新文本生效后予以调整。

二、本协议不适用于以下项目:

1.采购实体为支持农业或人类食用项目进行的采购。

2.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其他有特殊限制的采购。

3.受GPA约束的采购实体,代非受GPA约束的采购实体进行采购。

4.附件一至三中实体授予与饮用水、电力、能源、水利、交通运输、通信、邮政领域有关的合同。

5.为扶持中小企业、促进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发展进行采购的项目。

6.广播节目的获取、开发、生产或合作生产以及播出时段等合同。

7.国家为战略储备、救灾目的的采购项目。

8.附件一至三中的实体或企业从另一实体或企业进行的采购。

三、凡未列入附件四的服务和未列入附件五的工程,采购实体不论是否列入附件一至附件三,均不适用本协议。

四、中国政府对于有可能损害国家重要政策目标的特殊采购,保留不执行国民待遇的权利。

五、根据GPA第16条以及关于促进发展的总体政策,中国将对政府采购项目的本国比例、补偿交易或者技术转移提出要求。

六、中国不将本协议利益给予有关参加方的供应商和服务提供者,直至中国已经认为有关参加方向中国的供应商和服务提供者提供进入其各自市场的准入机会。对于附件四所列服务或附件五所列建筑服务,仅在特定参加方对该服务提供对等准入时,才对该参加方开放。

七、中国加入GPA5年后开始履行协议。中国保留对履行相关义务采取过渡性措施的权利。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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