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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栏目: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18-02-08 18:11:26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五百二十八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非煤基地第四批设备招标项目第四包”(项目编号:GXTC-1707122)举报案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上海双微导航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高泾路599号1幢104室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认为:中标供应商上海双微导航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双微)的法定代表人王向忠也是其母公司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测)的股东、副总经理。由于上海华测具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因而王向忠属于被市场及行业禁入的对象,上海双微无投标资格。本机关依法受理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举报事项,经审查,上海双微与上海华测属于相互独立的法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截至开标时间,未发现上海双微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举报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第五百二十九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国家海洋局天津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研究所2017年第三批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第5包)”(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0701-174110090261)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国家海洋局天津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研究所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科研东路1号

当事人2: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

当事人3:天津睿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泽公司)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照耀里30号7室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本项目中标金额远高于市场平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举报事项,经审查,本项目采购内容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管理,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同时,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产品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睿泽公司报价为有效投标报价,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存在违法违规的评审行为。举报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第五百三十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迪锐天成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迪锐天成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A783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云南省气象观测与信息一体化平台项目建设(设备部分)”(项目编号:ZD20170090)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迪锐天成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四张证书编号为2016010802845925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内容与发证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出具的认证证书不一致,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迪锐天成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作出处以罚款1398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第五百三十一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乡镇企业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乡镇企业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路5号京朝大厦八层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国家林业局北方航空护林总站2017年森林防火储备物资采购项目第11包”(项目编号:CTEC2017B320)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中国乡镇企业有限公司存在招标文件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中国乡镇企业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五百三十二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总局广告业统计硬件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C-HG4170615)的举报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资产处

地址: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当事人2: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当事人3:北京浩普诚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普诚华)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B座7层B812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来函反映:1.中标产品“浪潮NF5280M4”服务器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管理芯片为国产自研”的要求。2.中标产品“浪潮NF5280M4”服务器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显存为32MB”的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举报事项1,经审查,浩普诚华中标产品“浪潮NF5280M4”采用的管理芯片非国产自研,浩普诚华投标文件显示服务器采用的管理芯片为国产自研。本机关调查取证期间,浩普诚华及其制造商均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中标产品所采用的芯片为国产自研。同时,相关检测报告显示其中标产品所采用的芯片非国产自研。浩普诚华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举报事项1成立。

关于举报事项2,经审查,浩普诚华投标文件对WEB服务器“显存”的应答为32MB。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显存的要求。举报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举报事项1成立,决定本项目中标无效。

举报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对浩普诚华的违法行为另行处理。

2018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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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738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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