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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栏目: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18-04-10 11:17:16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五百三十三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中闰建设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中闰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1号院5号楼5层2单元608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中国地质科学院监控系统重建项目”(项目编号:GC-HG4161735)监督检查中,发现北京中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闰建设)投诉书中提供的检验报告与检验报告出具单位的存档材料不一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投诉”的情形。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中闰建设作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中闰建设作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第五百三十四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大连理工大学全数字化彩色多普勒超声波诊断仪采购项目”(项目编号:DUTAHZ--2016171)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大连理工大学(以下简称大连理工)

地址:大连市高新园区红凌路777号

当事人2:大连理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凌工路2号

当事人3:迈斯特东方(大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斯特公司)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成义街8号10层7号

当事人4:大连维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维恩)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495号15层22号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迈斯特公司和大连维恩投标文件封皮混装,涉嫌串通投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举报事项,经审查,大连维恩提交的其中一本投标文件(副本)与迈斯特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副本)封皮内容一致。经查两家供应商投标文件,未发现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恶意串通情形。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迈斯特公司和大连维恩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举报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此外,关于本案中大连理工对迈斯特公司、大连维恩进行处罚并发布处罚公告的问题,大连理工作为采购人无权对供应商做出行政处罚,且不得限制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举报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针对大连理工对迈斯特公司、大连维恩进行处罚并发布处罚公告的行为,责令大连理工限期改正,对已发布的公告进行清理。

(第五百三十五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大连理工大学全景智慧教室项目”(项目编号:DUTASC--2016239)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大连理工大学

地址:大连市高新园区红凌路777号

当事人2:北京超星尔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星尔雅)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C座C1211

当事人3:北京莱博锐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博锐通)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4街3号楼4层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超星尔雅与莱博锐通响应文件分项报价表中“教室基础装修”的规格表述有相同文字错误,且20个项目规格表述相同,涉嫌串通投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举报事项,经审查,超星尔雅和莱博锐通响应文件存在分项报价表中多个品目规格表述一致,技术偏离表中多处错误一致、主观内容应答一致的情形。同时,超星尔雅和莱博锐通在调证期间也未就分项报价表多个品目表述一致的情形作出合理解释。上述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恶意串通的情形。举报事项成立。

此外,关于本案中大连理工对超星尔雅、莱博锐通进行处罚并发布处罚公告的问题,大连理工作为采购人无权对供应商作出行政处罚,且不得限制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举报事项成立。

针对大连理工对供应商进行处罚并发布处罚公告的行为,责令大连理工限期改正,对已发布的公告进行清理。

(第五百三十六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上海锐格软件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锐格软件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2005弄2号1706-16室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电子商务系统实训室建设项目(一期)软件采购项目”(项目编号:DUTASD-2016216)监督检查中,发现上海锐格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锐格)在未获得相关证书的情况下,通过修改其他产品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情形。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上海锐格作出罚款9666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第五百三十七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华骨髓库2017年度8.28万人份HLA分型检测服务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TC17046AZ)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诺诗康瀛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振兴路2号院5号楼东侧3至4层

被投诉人: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管理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干面胡同53号

当事人: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4号院9号楼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平均报价的20%,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缺乏法律依据。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经查,招标文件该项规定未限制供应商的投标权与中标权,也未限制评审委员会认定无效投标的权利。但是,该项规定以平均报价为基础进行核算,容易导致供应商串通报价,从而规避《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的规定。因此,投诉事项成立。但从投标情况及评标过程看,该规定未对本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在今后招标文件中修改相关条款。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在今后招标文件中修改相关条款。

(第五百三十八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校园网基础设施改造更新工程(一期)项目”(项目编号:DUTASZ-2017032)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大连理工大学(以下简称大连理工)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凌工路2号

当事人2: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软公司)

地址:沈阳市浑南新区新秀街2号

当事人3:大连铭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洲公司)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迎客路8号40号楼1单元301(空军后勤部驻连办事处)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1.招标文件关于生产厂商获得CMMI4级认证时间不少于三年的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2.个别评审专家涉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评审标准独立评审,部分评委涉嫌泄露评审细节。3.铭洲公司和东软公司涉嫌串通投标。

三、处理结果

关于举报事项1,经查,招标文件将获得CMMI4级(或以上)国内认证的时间不少于三年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18号令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举报事项1成立。

关于举报事项2,经查,未发现评审专家存在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情形。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评委存在泄露评审细节的情形。举报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举报事项3,经查,未发现东软公司和铭洲公司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恶意串通的情形。举报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

此外,在本项目监督检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本项目招标公告显示,潜在供应商须在大连理工供应商库注册、审核通过后,才能购买标书,办理注册入库时须提供纳税证明等材料。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二是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综合得分去掉1个最高分和1个最低分,违反了18号令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18号令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举报事项1成立。

举报事项2、3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大连理工废标。

(第五百三十九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劳务外包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ZLZX招[2017]509号)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山西万保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地址:太原市迎泽区水渠巷6号403室

被投诉人1: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地址:太原市水西门街31号

被投诉人2:山西重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31号23幢5层8号

相关供应商1:太原人才大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太原市迎泽区五一广场1号

相关供应商2:山西凯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地址:太原市迎泽区并州北路45号1幢4单元5层0508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第一中标候选人太原人才大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人才)不具备合法的“劳务外包”经营资质,且“同类型劳务外包业绩”涉嫌造假。2.第三中标候选人山西凯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凯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包含“劳务外包”项,不应成为中标候选人。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太原人才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及相关业绩合同,真实性已核实。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山西凯森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其真实性已核实。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此外,在本项目处理过程中,发现招标公告要求购买招标文件须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原件,属于将应当在资格审查阶段审查的因素前置到招标文件购买阶段。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针对本项目将应当在资格审查阶段审查的因素前置到招标文件购买阶段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第五百四十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金商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金商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商祺)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5号海淀新技术大厦1520室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北京化工大学昌平新校区云服务平台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C-HG4170462)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金商祺投标文件在响应时删除了招标文件部分内容,不但没有明示,而且在偏差栏标示无偏差,存在较强的主观故意。同时,在本机关调查期间,金商祺也未能证明投标产品满足相关要求。诚实信用原则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之一,供应商应如实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上述行为明显违反了政府采购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金商祺作出罚款7949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201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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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752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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