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节能还需制度先行
◎本报记者梁爽
近日,国务院组织召开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并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有关部门要在6月中旬前出台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并对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实施节能改造给予支持。
记者就此连线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他告诉记者,实际上今年4月份中央有关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就提出了完善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具体内容包括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前提下对节能服务产业采取适当的税收扶持政策,以及明确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并鼓励金融机构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融资、保理等金融服务。
“如果政府在扶持节能服务产业时使用了财政资金,那就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政府采购制度。”何红锋认为,如果财政资金是由财政直接交由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使用,则选择节能服务公司的行为本身就是政府采购。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资金是由政府客户使用的,也应当采用政府采购方式选择节能服务公司。
而一旦以合同能源管理为代表的节能服务产业纳入政府采购,不仅意味着这一产业快速发展时代的来临,还会促进企业之间的良性竞争。另外,对于普通消费市场,则会相应地带来更多优良、低价的服务。
面对记者提出的“以节能服务目前的产业状况而言,将其纳入政府采购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的提问,何红锋认为,建立完备的政府采购制度,比将财政资金直接交由节能服务公司使用更加可行。
“实际上这种操作在现有的制度层面也并无障碍。”何红锋补充说,“采购主体属于政府采购主体,资金属性符合要求,节能服务产业又属于服务采购,在政府采购的范围之内。”对于可能存在的障碍,何红锋认为主要是地方保护主义。地方政府往往希望把资金交给本地的公司,甚至是负有完成政府投资项目职能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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