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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焕东:从红十字会超标采购事件看精细化管理

栏目: 专家连线 时间:2014-02-21 10:54:11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本报记者袁瑞娟

审计署6月27日发布的一条审计结果公告“中国红十字会超标采购420多万元”引起了广泛关注。本报特邀请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焕东就此进行点评。

徐焕东认为,该事件要厘清其中涉及到的几个问题。

首先要划定这笔采购资金的来源。如果是财政性资金,无疑必须纳入政府采购管理,依法采购。如果用的是社会捐助的善款,是否必须纳入政府采购监管范围,其实也是一个十分值得研究的问题。

其次要看当时申报预算时是否就是为了采购某些所需物资而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如果没有编制,那么节约的资金继续跟单采购是合理的。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还须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且要向财政部说明节余资金的去向。

如果当时在申请预算资金时,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也提出了明确的政府采购的功能和数量需求,那么,在满足了采购需求后,节约的资金原则上应归国库,但目前没有太明确的规定,各级政府和各个地方有不同的处理方法,有的归国库,有的留给了采购单位,有的按比例分成。这次之所以出现节约资金没有上交国库的现象,说明编制部门预算时对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重视不够,没有编或者编得不细。可见,是否编制采购预算,应该如何处理节余的资金,同样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此外,按照规定,跟单采购是不允许超过原采购合同额的10%的。而红十字会节约的420.33万元已超过原合同采购额的30%,所以要想继续采购,必须再走政府采购程序。在节省下来的资金低于原合同采购额10%时,采购单位可以延续原来的价格继续采购,但也要走法定的采购程序。

如果采购部门在申请预算资金时,申请报告中写明的只是采购实物,那么,按照法律规定,满足了实物的采购需求后省下来的钱就必须要上交国库。

科学的政府采购管理应该实行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支付、甚至资产管理等四位一体的管理方式。采购单位编制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财政部门设立统一的政府采购专户,并将计划直接下达到采购机构集中采购,采购人只能得到需要的货物或服务,资金由统一的国库采购专户拨出。这样,节余的资金自然就留在国库账户上了。

上述事件可以看出,在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过程中,很有必要对于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国库统一支付等进行科学化的制度设计,让财政支出改革的“三驾”甚至“四驾”马车同行,进一步完善精细化管理。

链接•事件回放

6月27日,审计署发布《中央部门单位2010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披露,2009年12月,红十字总会在确定了模拟人等设备采购项目的中标金额1227.67万元后,仍按照原采购预算1648万元与中标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相应增加了采购数量,合同金额超出中标金额420.33万元。

6月28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召开新闻通报会,回应“超标采购”事件:2009年经财政部批准,红十字会总会在当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了1648万元卫生救护培训项目的模拟人教具采购任务,并于当年12月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招标采购,中标总额为1227.67万元,低于原采购预算420.33万元。为加大对地方红十字会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培训的支持力度,总会对招标采购结余的420.33万元资金,采取增加采购模拟人的数量完成了当年的预算执行任务,但未按规定程序向财政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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