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质证引入投诉处理程序
将质证引入投诉处理程序
■ 于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质证主要是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的,其概念和主要内容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4条。该项工作开展的步骤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投诉材料中的证据收集和固定。《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要求投诉书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且投诉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而这些证明材料就是投诉事项的事实依据,财政部门在投诉受理审查时应要求投诉供应商提供证据清单,列明证明的事实和证据来源并加盖公章,以便固定证据,防止供应商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投诉。
第二,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的证据收集。财政部门应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后者应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与投诉书的审查相同,财政部门在此过程中也应认真审查答复书中的证明材料,并要求相关当事人加盖公章。
第三,组织质证。以笔者亲历的一次质证为例,质证由监管部门主持,全程录音录像,并邀请一名专业律师全程参与。进入质证环节后,首先,要求各方当事人提交授权委托材料,核实身份。其次,由投诉方出示证据,说明证据来源及证明内容,依次再由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出示证据并予以说明。一方出示证据后,其他各方当事人可就证据及证明内容进行质疑、反驳。监管部门可就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也可允许各方当事人相互询问。
需注意的是,有些投诉处理需要监管部门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但监管部门依职权予以调查的对象并不属于质证对象。相关当事人可对监管部门就其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问题提出质疑,但不能质辩。如果监管部门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发现所收集的证据本身或收集方法有问题,应自行撤回该证据。质证完成后,财政部门还应现场制作笔录,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7条明确,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虽然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中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组织质证可使投诉处理更加公开、公正,保障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监管部门通过认定证据、查清事实,也可作出更合理的投诉处理决定。
(作者单位:湛江市财政局)
本报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lizheng
点击排行
欢迎订阅中国政府采购报
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第一份“中”字头的专业报纸——《中国政府采购报》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创刊!
《中国政府采购报》由中国财经报社主办,作为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服务政府采购改革,支持政府采购事业,推动政府采购发展是国家和时代赋予《中国政府采购报》的重大使命。
《中国政府采购报》的前身是伴随我国政府采购事业一路同行12年的《中国财经报?政府采购周刊》。《中国政府采购报》以专业的水准、丰富的资讯、及时的报道、权威的影响,与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国政府采购发展事业的脉搏与动向。
《中国政府采购报》为国际流行对开大报,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个版,全年订价276元,每月定价23元,每季定价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订阅。 可以破月、破季订阅。
欢迎订阅《中国政府采购报》!
订阅方式:邮局订阅(请到当地邮局直接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