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确定评标专家,行不行
【案例解读·案例十】
自行确定评标专家,行不行
【案情概述】
采购人某研究院为推进办公自动化工作落实,委托X招标公司组织了“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项目”的采购工作,项目招标预算为200万元。采购人成立了专项采购小组,由资产科、网络中心、计划财务处、纪检等部门人员组成。自4月4日发布招标公告开始,招标过程历经了发售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其间共有3家投标人参与投标活动,经评审A公司综合得分最高,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中标后、采购合同签订前,财政部门收到关于本项目的举报,举报人称“本招标项目早已内定,涉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装模作样招标,滥用财政专项资金。”
【调查情况】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采购人的公开招标工作是否涉嫌违规。因此,收到举报后,财政部门依法对项目进行了监督检查,调查期间采购活动暂停。经过调取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记录等材料,财政部门发现,X招标公司于4月4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4月24日组织了评标工作。在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表中,有一位评标专家在“专业”一栏中填写了与本次采购内容完全没有关系的“土建”专业。于是,财政部门调取了“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管系统”记录,发现4月22日至4月23日,X招标公司没有从财政部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随后,财政部门就该问题向X招标公司询问,X招标公司承认未在“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管系统”中抽取评标专家,而是于4月23日,在采购人的监督下,从该公司自有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了评标专家。X招标公司向财政部门提供了当时抽取评标专家的记录表格。
【问题分析及处理情况】
本案反映了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没有按规定抽取评标专家的问题。
采购代理机构作为采购人的受托方,应当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对采购人给予正确的指导,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所有程序节点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采购人如果对政府采购工作节点的具体操作过程不太清楚,采购代理机构就应从专业的角度向采购人提出建议,并且合规操作。本案中,X招标公司虽然在抽取评标专家时有采购人的监督,而且抽取时间也符合规定,但是由于没有在“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管系统”中抽取,实际上评标工作的第一步就走歪了,导致后续的评标工作和评标结果无法得到认可。
因此,财政部门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以下简称18号令)第48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从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招标采购机构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3〕119号)第3条规定,“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本项目违反了上述规定。
综上,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本项目违反了18号令第48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36条规定,“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责令采购人对本项目作废标处理。
(德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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