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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评审程序应前移

栏目: 理论前沿,电子报 时间:2017-04-20 18:09:51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财政评审程序应前移

■ 宋军

各级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其是通过各级人大审批通过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政府采购法》第33条和第6条分别规定“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这两条规定有三层意思,一是政府采购预算必须同部门预算一道编制,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政府采购预算是通过一定程序经过人大审批的;三是政府采购必须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财政投资评审,则是运用专业技术,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施工标准及方案等,对财政支出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进行技术性评价与审核。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进行概、预、结算评审,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然而,实践中,有些地方和部门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采取一刀切的做法,使财评工作没有达到其真正目的。

时代在发展,监管手段也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我国的财政投资评审始于上世纪50年代。《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明确,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评审是一种财政管理手段与措施,但是随着财政体制和管理模式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计算机和大数据的广泛应用,部门预算改革和政府采购制度的深入推广、社会监督力度的加强,采购项目预算已基本精准,加上政府采购的市场竞争行为,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已基本吻合市场价格水平。目前的环境与当初设立财评的环境大不一样了。所以,财评应牢固树立和坚持“不唯减、不唯增、只唯实”的科学评审观,而不是统统砍一刀,更不能将财评的范围随意扩大。

虽然《预算法》以及《政府采购法》都没有要求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先进行财评或以财评作为项目预算的依据进行采购,但基于财评的实际效果以及政府采购物有所值的目标,笔者认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财评手段应前移,要在政府采购立项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之后、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之前进行。采购人以财评的结果作为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编制的依据,然后报人大审批,这样既加强了财政的监管,又保证了人大批准预算的权威性与法律性。既然财评是财政的一种监管措施,那么,对于那些在项目预算中未履行主体责任、未认真编制预算的部门,也应追究责任。

     (作者单位:湖北省荆门市政府采购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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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659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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